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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刑事律師收費

2007年全國招收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

壹、培訓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掌握本學科紮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申請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壹入學考試:

1.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

(3)經過兩年及兩年以上(從高職院校畢業至9月1日碩士研究生錄取,下同),達到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培養目標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畢業生按學歷報考。

(4)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者,可再次申請碩士學位,但僅限於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者。

3.年齡壹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自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由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組織的單獨考試:

1.滿足申請條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及以上,業務過硬。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及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並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他是本單位委托的在職職工。

(3)符合上述(1)或(2)條件者,可報名參加相應的教育碩士研究生入學統壹或單項考試(考試科目按教育類別設置)。

可招收教育學碩士研究生的49所學校是:北京師範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天津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遼寧師範大學、沈陽師範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延邊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南京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範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範大學、杭州師範大學、安徽師範大學、福建師範大學、江西師範大學、山東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煙臺師範大學、聊城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湖南科技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州大學、廣西師範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範大學、四川師範大學等。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滿足(1)中的要求。

2.在高校就讀的為非法學專業(以下13專業不允許報考法學碩士: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法)。

可招收LLM畢業生的48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南開大學、河北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遼寧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範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大學

上述院校錄取本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畢業生全國聯考,簡稱“工商管理碩士聯考”:

1.滿足(1)中1、3、4項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高職院校畢業後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可招收MBA畢業生的94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 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科技大學、上海大學。 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山東金融學院、鄭州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xi交通大學。

上述院校,在招收MBA學位研究生時,只從參加“MBA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六)經批準開展免試工作的高校,可在6月25日10前,從初審中推薦規定數量的優秀本科畢業生直接到報考單位進行復試並辦理錄取手續。推薦和錄取辦法由學校(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被錄取的推薦免試生(含研究生教育集團、農村教育碩士項目推薦的學生),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名點辦理報名確認手續,不得再次參加統考。65438年10月25日仍未落實招生單位推薦的學生,不再保留學籍。

第三,註冊

(1)網上報名:2007年,所有研究生考生實行網上報名。

1.網上報名日期:2006年6月10-10月10每天9: 00-22: 00。

逾期不再補報,註冊信息不再修改。

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於2006年9月18日至23日(每天9: 00-22: 00)提前報名。

2.考生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共網站:,教育網站:)瀏覽報考須知,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報名點、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進行報名。考生本人將承擔因未按公告要求報名、錯填網報信息或錯填虛假信息而無法參加考試或復試的後果。在上述報名日期內,考生可自行修改、更正網報信息。

3.網上報名填寫報考信息註意事項:

(1)考生只填報壹個招生單位的壹個專業。考試結束,教育部確定復試分數線後,考生可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余缺信息,根據自己的成績填報調劑誌願。

(2)根據招生單位的規定選擇任意壹門外語進行考試。

(3)同等學力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提供真實材料。

4.報考招生單位位於西部邊遠省區、畢業後原則上在西部邊遠省區就業的少數民族本科畢業生,以及工作單位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民族區域民族自治地方匯總表》範圍內的少數民族在職考生,須如實填報少數民族成分,並填報畢業後在少數民族地區定向或委托培養學生,方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5.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薦生不得報名參加統考。否則取消學生資格,列為統招考生。

6.報考地方或軍隊研究生招生單位的現役軍人,以及報考軍隊招生單位的地方考生,應提前認真閱讀和了解相關報考規定,遵守保密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報考信息。未知分請提前與招生單位聯系。

(2)所有考生(含推薦免試生、農村教育碩士研究生)必須到報名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並繳費、拍照。

1.報名點現場確認時間:2006年,110至114。

2.現場確認地點:

參加全國統考和“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告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單獨考試並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在報考人員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指定的報名點確認報名。確認截止時間與統考考生相同。

3.確認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證(現役軍人持“官證”、“文職幹部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學歷證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網上報名號,由報名點工作人員核對;考生確認自己的網上信息。

(2)考生按規定繳納報名費(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後,報名費不予退還)。

(3)報名點按規定采集考生本人圖像信息。

四、考生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審核考生網上報考信息後,向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發放準考證。招生單位將在復試時對考生學歷證書、考生資格等原報名材料進行復試,對弄虛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不予復試。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者),壹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動詞 (verb的縮寫)檢查

(壹)入學考試分為初試和復試。

(二)初試日期:2007年10月20日65438+至10月20日65438+21。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8:30-11:30,下午14: 00-17:00,3小時以上的考試科目在65438+10月22日(8:30至14:00)進行

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考研,國家是不會承認的。

(三)初審科目:

65438+10月20日上午

政治理論(滿分100);

報考工商管理碩士(MBA)的,進行綜合能力測試(滿分200)。

65438+10月20日下午

外語(滿分100)。

65438+10月265438+淩晨0點

統考數學或壹門業務課(滿分為150);

報考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的,考專業綜合課(滿分300)。

65438+10月21下午

商科課程(滿分150)。

以上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考試方式為筆試(含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65438+10月22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滿分150)。

(4)考試大綱和命題

1.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政治理論與數學、英語、俄語、日語教學大綱,教育學基礎綜合、心理學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綜合、中西醫綜合綜合由教育部制定並提出,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提出。

2.單獨考試的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提出。

3.MBA聯考初試科目為外語和綜合能力兩個科目。英語和綜合能力命題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選擇日語或俄語的考生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提出(政治理論由招生單位在復試時自行提出)。

聯考考試大綱由全國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制,已下發到招收MBA畢業生的院校。

4.* *四、四門“法學碩士聯考”初試科目:政治、外語、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綜合課(含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和外語使用全國統壹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擔。

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制,並已下發至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高校。

(5)初試地點:參加全國統考和“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單獨考試和“MBA聯考”的考生在報考人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

考生初試成績通知書由考生報考的招生單位發出。

(6)復試

1.復試時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確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壹般在5月初結束。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復試。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成績。

2.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以報名為準)(不包括參加“MBA”和LLM聯考的考生)加試。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復試時應考察本科生的主要課程和實驗技能,包括至少兩個筆試科目,每個科目3小時。

3 .少數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考生復試:

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匯總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地方。

考生應如實填報少數民族作文網報,復試時的虛假作文和改動無效。

4.定向或委托到西部地區培養的在職考生,其戶籍和人事檔案必須在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所在地,才能享受優惠政策。

(7)教育部根據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報考學生、總體初審結果,提出對報考統考、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的考生的基本要求,包括對所考科目總分的要求和對單科成績的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壹的復試最低分數線。

單招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復試分數線基本要求確定。

北京大學等教育部批準的高校自行確定復試分數線。

原則上各招生單位對120%左右的差額進行復試。

第六,調整

初試成績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考生,可申請調劑。復試的具體要求以初試後教育部發布的2007年錄取通知書的規定為準。屆時,考生可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共網站:,教育網站:)調劑服務系統填報調劑申請。

報考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等學科的考生,成績達到復試要求的,可以相互調劑。

調劑和復試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1)招生單位及時發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教育部調劑條件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共網站:,教育網站:)登錄調劑誌願;(3)招生單位選定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並通知考生復試;(4)招生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復試,並將復試結果通知考生;(5)接收調劑生的招生單位向第壹誌願單位發函調整考試檔案,進行最終審核,確定是否錄取。

七、體檢

考生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醫院(含二級醫院)進行體檢。具體要求請以各招生單位的招生簡章或復試通知為準。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含初試、復試)成績和平時學習成績、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參加統考、“MBA聯考”、“LLM聯考”的考生,可被招生單位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托培養或自費碩士生。

參加單招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托培養碩士生回原單位。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自負盈虧的碩士生都是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費碩士生的考生,必須在考生錄取前簽訂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並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然後入學。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單位。

非定向和自費碩士生畢業時采取研究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X.其他人

(壹)考生報名時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考生及其用人單位報考研究生所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如因上述問題導致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導致考生無法復試或錄取,招生單位概不負責。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後,其培養經費和學習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或自費培養合同辦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

(四)現役軍人申請碩士學位和軍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招收碩士研究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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