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首先,在民事案件中
《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延期的次數,也沒有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由此可見,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是受審理期限限制的,而不是無限制的。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庭審中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壹個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應當延期審理:
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次數不要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未請求人民法院恢復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人民檢察院的案件。
延長舉證期限的情形
(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作為延長舉證期限的必要條件。
所謂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是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收集並向法院提交證據。難點可能是證人還沒找到,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需要時間,也可能是相關部門不配合,對方阻礙。
在有關部門不配合、對方阻撓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應當在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中詳細載明,並在適當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申請,是延長舉證期限的形式要件。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壹般限於當事人的申請,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完全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法院並不是依據職權決定延長期限的。
此外,當事人必須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否則將被視為當事人同意法院先前規定的舉證期限。未延長舉證期限且未提供證據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法律後果為證據滅失。
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不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只要有理由,法院壹般會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不壹定非要延長壹次舉證期限。這就要求我們在舉證的時候要和法官保持聯系,積極舉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提交延長舉證期限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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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