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受訴訟法的約束。當案件的審理日期已經確定或者刑事法院已經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由於某些突發原因,必須延期審理該案,則不是人民法院可以私下作出決定的。有必要參考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延期審理的相關規定。壹、刑事訴訟法如何延期審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壹般應當繼續審理,但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督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了兩種情形:壹是辯護人根據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二是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二、延期審理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的通知》第二款規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1個月的審理期限的,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或者決定。”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第三,延期審理的期限是檢察官建議的,需要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後審判時限重新計算。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四。延長審判期限的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審判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第十四條規定:“羈押被告人的刑事公訴案件、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判期限的,應當在審判期限屆滿七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羈押被告人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長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由院長批準或者決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高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的審理期限。經我院院長批準,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綜上,其中壹部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情形。比如,在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相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司法鑒定結論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新證人的出現可能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等。壹般情況下,延期審理的,必須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案件數量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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