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嚴格責任也被稱為絕對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實體法允許對壹些缺乏犯罪故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嚴格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
在國際環境法中,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在跨界損害的情況下,無論起源國是否有過錯,只要對其他國家造成損害,起源國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當起源國因不符合國際法的活動造成跨界損害時,必須對受害者承擔嚴格責任,不能免責。其次,起源國壹般應對相關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造成的跨界損害承擔嚴格責任,因為在行使使用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國家有義務不損害外國環境,這已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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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合同責任中,嚴格責任原則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則。很多人不知道什麽是嚴格責任,尤其是它很容易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混淆。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妳什麽是嚴格責任原則,它的特點是什麽,以及它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首先,什麽是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
二、嚴格責任的特征
1,嚴格責任的成立是基於債務的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債務人的過錯。因此,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責任證明債務人是否有過錯,債務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能阻止責任的追加。
2.嚴格責任雖然不把債務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重要要件,但也不完全排除過錯。壹方面最大限度地包含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無過錯的情況;另壹方面,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也不忽視債權人的過錯。如果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往往會成為債務人可以免責或減債的理由。可見,嚴格責任雖然常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它不同於侵權法中的無過錯責任,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過失)。
3.嚴格的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這使它區別於絕對責任。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應當負絕對責任,無論其是否有過錯,也無論是由於外部原因。嚴格責任曾經是19世紀英美古典契約理論中的絕對責任。發展到後來有了後期失效等免責,於是出現了嚴格但不絕對的嚴格責任。在嚴格責任下,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其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債務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抗辯或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根據法律。
第三,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是不考慮受害人過錯的絕對責任,而嚴格責任是嚴格的,但不忽視過錯。仍然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也正因為如此,嚴格責任的存在才有其本質內涵。嚴格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考慮不同的故障。雖然嚴格責任是嚴格的,但過錯仍然可以免責。嚴格責任的使用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侵權人提出無過錯時,不能免責。必須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三種免責事由之壹,即受害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過錯,是可以免責的。可見,嚴格責任的適用也考慮過錯。無過錯責任只要有損害事實和因果聯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基本不考慮過錯。
2.辯護的理由不壹樣。在使用嚴格責任時,如果要免責,必須有受影響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法律規定的第三人的過錯,才能進行抗辯。不具備這三項,就不能免檢。無過錯責任,只要被告提出與損害事實沒有因果聯系,當然免除責任。
3.從責任目的來說,嚴格責任仍然考慮過錯因素,因此仍然保持了民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作用,同時可以及時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無過錯責任不在於懲罰危害行為,而在於對受害人的損害提供補償,其真正目的在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