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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的立案標準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價值在三千元以上至壹萬元的;

2.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又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是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資金、物資。

窩藏罪的立案標準: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價值在三千元以上至壹萬元的;

2.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又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3.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是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隱瞞或者掩飾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相信罪與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

幫助信罪與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主要有六點,具體如下:

1,行為對象不同。幫助信托犯罪的客體是廣義的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人,針對的是上遊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

2.行為時間不壹樣。助信罪發生在上遊犯罪開始之後,行為完成之前。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例,助信犯罪發生在上遊犯罪分子尚未取得贓款之前。而掩飾、隱瞞犯罪則發生在上遊犯罪完成之後,即相應的犯罪所得已經被上遊犯罪分子所控制。

3.不同的行為。助信罪屬於幫助上遊犯罪的必要犯罪。沒有該人的幫助,上遊犯罪無法完成,上遊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也沒有必要,即行為人脫離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影響上遊犯罪的完成。

4.對上遊犯罪具體內容的了解程度不同。幫信罪僅限於上遊犯罪的壹般認識,即針對上遊犯罪具體實施什麽網絡犯罪,不問。如果知道犯了什麽樣的罪,就應該把它當成* * *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可以是壹般的明知,也可以是明確的明知。只要沒有與上遊犯罪勾結,就不構成犯罪。

5.侵權的法益不同。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下規定了助信罪,目的是維護網絡秩序,保障信息網絡健康發展,在妨害司法罪下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目的是維護司法秩序,打擊妨礙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的違法行為,保障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6.定罪處罰的條件不同。扶信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沒有嚴重限制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的,可以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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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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