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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分析
區域管轄權不同於等級管轄權。級別管轄縱向劃分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了壹個民事案件應由哪壹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橫向劃分了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了壹個民事案件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然而,這兩者是相關的。地域管轄是在等級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等級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為了最終確定壹個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級別管轄之後,還需要通過區域管轄進壹步落實上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結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將案件交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為壹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相同管轄和協議管轄。這將在下面單獨解釋。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