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財政局、醫保中心局、勞動節保障局)
楊拯民[2009]第41號和楊財社[2009]第17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揚州市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揚府辦發〔2004〕127號)和《揚州市臨時困難群眾緊急救助管理辦法》(揚府辦發〔2008〕107號)精神,現將《揚州市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9年2月27日
揚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根據《揚州市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揚府辦發〔2004〕127號)和市政府《揚州市臨時困難群眾緊急救助管理辦法》(揚府辦發〔2008〕107號)精神,為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加大對困難群眾的醫療救助力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壹、醫療救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在廣陵區、未央區和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具體包括:
1,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低保)的城市居民。
2、持有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證》的城鎮特困職工。
3.三無對象,主要包括市社會福利中心收養的三無對象、五臺山醫院和惠民醫院收治的三無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和社會上分散的三無對象。
4、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等重大疾病的低收入邊緣群體(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六十年代精減退休職工、優撫對象等。)等困難居民。
5、因病致貧的困難對象
6、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對象。
二、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1,保險援助。除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外,低收入群體中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和特困職工將全額資助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後享受《揚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2.醫療前援助。對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含骨髓移植)、尿毒癥(含腎移植)、急需救助的特困職工患者,醫療費用首付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由區民政、財政部門預付不超過2000元的院前醫療救助資金,進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3、慢性病緩解。用於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類風濕、精神病、肝炎、哮喘、紅斑狼瘡等慢性病患者。,區財政將按每人每年300元給予購藥補貼。
4.立即援助。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低收入居民和特困職工應在定點醫療救助醫院就醫。除按居民醫保政策正常結算外,對符合居民醫保報告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定點醫院應給予以下即時救助:
(1)普通門診費用(三種特殊疾病除外),患者個人賬戶費用用完後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年度累計部分不足5000元的,減免60%的費用。
(2)住院費用(含三種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年費用在1000元至70000元之間的部分享受20%的費用減免。
5、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患者,其年度累計自付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上(醫保報銷範圍內)的,給予臨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0000元。
(1)對低保對象和貧困職工給予40%的救助。
(2)對低保邊緣對象給予30%的救助。
(3)對其他困難群眾(指家庭年收入低於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且無其他資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困難群眾)給予20%的救助。
6、根據實際施救。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為三無對象提供定點救助。
三、醫療救助申報審批程序和資金結算辦法
1,保險援助。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門將救助對象名單報送市社保中心核實,然後統壹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申報城鎮居民醫保。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批,發放醫療保險卡。
2.醫療前援助。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重大疾病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區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符合院前醫療救助條件的,由區財政部門實施救助,救助資金打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3、慢性病緩解。患有規定慢性病的低收入居民和特困職工,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慢性病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後,區財政部門應當給予救助。
4.立即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職工在政府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符合直接救助資金規定的,醫療機構在每季度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市醫保中心審核,由市財政部門結算資金。
5、大病救助。
(1)對低保對象、特困職工、低收入邊緣對象,由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直接給予大病救助。醫療機構將相關材料報市民政局、醫保中心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進行資金結算。
(二)其他救助對象按季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重大疾病診斷證明、醫保報銷結算清單及相關憑據等相關材料。經初審後,區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揚州市臨時救助申請表》和《揚州市臨時救助匯總表》(壹式四份)。由市政府匯總聯審材料報送市財政部門。經市財政審核後,補助資金將直接撥付到各區,由各區民政部門統壹發放。
6、根據實際施救。對“三無”人員,每年由民政、財政部門核定基數和定額,據實給予救助。
(1)對市社會福利中心收養的“三無”人員,市五臺山醫院、惠民醫院收治的“三無”精神病患者和流浪乞討人員,每年年底前,有關單位要如實上報救助對象名單和費用清單,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
(2)對分散在社會上的“三無對象”,由區民政、財政部門先行給予救助,並於每年年底前如實上報救助對象名單和費用清單,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
四、定點醫院和醫療救治
1.確定揚州市惠民醫院為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揚州市第壹人民醫院為技術指導醫院和首診轉診醫院,揚州市五臺山醫院為精神病協作醫院,揚州市第三人民醫院為傳染病定點醫院。
2、救助對象原則上應在定點醫院就醫,急診病人可在就近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搶救,但應憑急診證明,由其家屬在5個工作日內,到定點醫院辦理轉診登記手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醫院因條件有限確需將患者轉往其他醫院治療的,由本院專科主任提出轉診意見。經醫院醫務科審核,定點醫院醫療救助辦公室批準後,方可到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本市或市外醫院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細則有關規定結算。
五、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分工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和審核工作,健全完善臨時救助信息交換機制,明確責任和享受資源。
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救助對象的審核。
財政部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費用的核算。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救助對象的診療服務,監督醫療服務行為,監督定點醫療機構。
六、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1,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
2.公民、法人、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
3、市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
4、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結余情況(按實際參保金額撥付);
5、按規定提取8%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6、醫療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7.其他合法收入。
社會基本醫療救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設立揚州市社會基本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按規定,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
七。監督和懲罰
1、醫療救助的具體實施,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審核救助對象、救助資金發放單位和定點醫院應接受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對醫療救助工作的走訪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材料。
2、醫療救助對象如有下列行為,將取消獲得醫療救助的資格。
(壹)不如實填寫申請表,弄虛作假的;
將《低保證》、《特困職工證》交給他人;
(三)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尋求醫療救助的。
3、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和經辦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縣(市)可參照當地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
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