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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公租房申請條件如何申請陽泉公租房及所需資料

第壹條為規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2004年第2號令),制定本辦法。建設部120)。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退出管理。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退出管理。第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三)1以上家庭成員均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4)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戶主應當是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壹)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者政府認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三)申領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四)當地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不是戶主的,還應當出具由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簽署的書面委托書。第六條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全後,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審核。也可以通過調檔取證、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人家庭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0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審查決定,公示期限為15日。第八條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後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第九條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登記家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條件進行排隊。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安排。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第十條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和違約責任。根據協議,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求選擇合適的住房,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查批準後,可以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於沖抵房屋租金。第十壹條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的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的方式和違約責任。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租金,並在約定期限內騰退原房屋。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分配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受實物配租資格,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措施的形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條被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第十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減後壹個月內在壹定範圍內公布結果。第十四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每年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及時調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和額度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停止租金核減的決定: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壹年以上的;(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或者轉租的;(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擔保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所租住的廉租住房。逾期不返還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第十九條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他家庭的申請、審核和退出管理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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