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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降低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有效保護國家和集體公眾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公安部門實施本規定。第三條禁止在本市主城區的市區、礦區、開發區及其委托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郊區、平定、蔚縣,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區域。

本規定施行前,其他縣(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有關區域禁止燃放的決定繼續有效。第四條在本市慶祝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前款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第五條本市主城區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要教育學生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止燃放相關規定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從事婚喪嫁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勸說或者勸阻在管理和服務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勸說或者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七條下列場所及其周邊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重點監管部位:

(壹)縣(區)級以上國家機關辦公室;

(二)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城市主次幹道、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油氣罐、車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等消防重點單位;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醫療機構、公園、學校、療養院;

(八)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九)重要軍事設施;

(十)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並公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圍特定範圍,有關單位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第八條在禁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燃放指令正確、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向人群、車輛和建築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屋頂、陽臺、窨井燃放或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及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區域內銷售、非法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區域以外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三條第壹款或者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

(三)違反第八條第壹款規定,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第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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