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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向積極的雇員支付工資的規定

隨著疫情的變化,上班族感染新冠肺炎後面臨居家隔離的問題。近日,有單位發布了《正家工資支付標準》。記者通過采訪和梳理,盤點了幾個常見的標準,並邀請勞動領域資深律師回答問題。

感染新冠肺炎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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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轉正期間工資怎麽發?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指出,無論居家隔離還是集中隔離期間,單位都應當支付員工工資,按照“正常勞動”的標準支付。

蔡飛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此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的意見》,規定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要指導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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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正家薪發放標準」?

合法嗎?

(1)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提交三甲醫院的診斷證明。

南京某營銷公司美術設計師朱先生告訴記者,他所在的公司規定,他在家期間,按照病假工資標準,即基本工資的80%發放工資。病假的批準需要正規醫院的確認證明。記者註意到,不少網友在社交媒體上反饋,他們單位也規定按病假發工資。有些單位還要求提交三甲醫院的確認證明。

蔡飛說,按病假發工資是違法的。“根據‘新國十條’,防疫政策變化很大,員工可以選擇在家隔離。而且隨著管控的變化,感染人數可能會大大增加,企業的壓力也會加大。所以很多人認為在家隔離是按照病假工資來支付的。但是,

居家隔離也是隔離,這是國家強制要求。只要防疫計劃和工資發放規則沒有改變,就不能按照病假標準發放工資。

"

病假工資標準是怎麽規定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蔡飛認為提交三甲醫院的確認證明不合理。“單位可能會提出這樣的要求,防止員工‘泡病假’,也就是謊報陽性。”他說,

現在提倡非必要不去醫院。其實提交有醫療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檢測陽性證明或者正規醫院醫生出具的證明就可以了。

(2)按基本工資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某影視公司文案白先生告訴記者,公司6月份出臺規定5438+01,在家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此外,不少網友反映,自己的工資構成是“底薪+績效”,單位規定在家轉正期間只發底薪。

蔡飛說,雖然只發基本工資沒有法律支持,但目前的判例大多支持這種做法。“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規定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固定工資或者基本工資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是可以的。況且這個規定是違法的。

(3)在家正常工作,但工作績效打折扣。

業績打折也是網友反饋較多的壹個規律。有網友表示,公司要求轉正的人在家工作,工作業績打折扣。性能折扣為50%、70%和20%。此外,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員工表示,如果未能完成績效考核,明年將不會重新錄用。

蔡飛明確表示,這種做法不可接受。首先,

正家工資不以在家工作為前提,在家休息也享受正常勞動工資。

其次,

即使員工接受在家辦公,只要他們能按要求完成工作,就沒有理由對他們的績效打折扣。

對於解除合同或不續簽的行為,蔡飛表示,該行為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不是勞動者主觀原因造成的,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家裏沒有收入,年輕就去打工。”

這個想法可行嗎?

記者註意到,有網友提出,陽性者家裏沒有收入,現在也不查核酸檢測證,幹脆去打工賺錢。這個想法得到了很多人的呼應。

蔡飛說,這種想法不可取。新冠肺炎感染者需要留在家中或集中隔離,這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如果員工知道自己是積極的而選擇去工作,

若疫情擴散,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追究其責任,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

這種行為還可能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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