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匯昌公司、嘉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2.楊是匯昌公司的司機。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3.王,嘉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匯昌公司業務員。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4.苗俊壯,開發公司配料室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5.開發公司配料室副主任呂廷春。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6.王恩典,壹號工程的承包商。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K08596臥鋪客車。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7.鄒建洲,號的司機。威海交運集團K08596臥鋪客車。2011 8月21日因涉嫌重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8.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安全科科長李曉東。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9.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副經理趙中華。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10.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經理劉長珍。2011 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上述人員屬於黨員或者行政監察對象,被司法機關處理後,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單位應當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
1.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運輸科科長叢啟智。未認真執行運輸管理,未研究解決公司路票發放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等問題;未及時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向車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違規上下客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辭退。
2.姜,中,威海交運集團第二客運分公司副經理,黨組成員,分管運輸工作。督促主管部門進行運輸管理,未能研究解決公司路票發放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等問題;未及時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向車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非法裝卸客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客運辦公室主任柳巖。未認真開展客運管理,對公交檢票管理不嚴,未及時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不按時到達停車位、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辭退。
4.周恩慶,鐘,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副站長,分管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主管部門開展客運管理,未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停靠、不發車、不按預定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顧,中,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未及時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停靠、不按規定頻率線路發車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顧建軍,鐘,威海交運集團運輸部部長、黨組成員。未認真組織實施運輸管理,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方簽訂的營運客車合同中的違法條款;沒有研究解決公司路票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的問題;未及時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向車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違規上下客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威海交運集團黨組成員、安全總監、安全維修部部長鐘。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未發現並解決公司路票發行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向車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違規上下客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於,威海交運集團副總經理,鐘,黨組成員,分管運輸工作。督促分管處進行運輸管理,對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方簽訂的營運客車合同中的違法條款未予糾正的;公司路票發放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問題不研究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梁曉陽,威海交運集團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辦公室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未發現和解決公司路票發放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等問題;未及時發現並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向車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違規上下客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威海交運集團總經理、黨委委員於向明。組織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對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方簽訂的營運客車合同中的違法條款未予糾正的;公司路票發放制度、車輛請假管理制度問題不研究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開除黨籍處分。
11.、鐘,威海交運集團黨委委員、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督促集團公司開展客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第二客運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方簽訂的營運客車合同中的違法條款未予糾正的;第二客運公司和威海汽車站客運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等問題沒有研究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孫玉樂,中* *黨員,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駐威海汽車站客運管理處主任。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安全運輸監督檢查,未發現並督促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停靠、不按規定班次線路發車等安全隱患的。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王兵,中* *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對道路客運市場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解決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客運班車不進站報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違規裝載客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頁面標題=導航短標題=]
14.劉俊強,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黨委副書記,分管客運管理科。對道路客運市場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客運班車不進站報備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站外非法載客載貨等安全問題未被發現和解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朱葉子,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2006年7月至2011,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其在擔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主任期間,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組織不到位,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得到處理。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連威海市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潘,中* *黨員,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監站二中隊隊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生產、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缺乏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和安全標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於,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站長,鐘黨員。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生產、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梁淄博市臨淄區安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生產、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淄博市臨淄區安監局局長、黨委書記鄭忠。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職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淄博安監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黨支部副書記、支隊長高學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淄博安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王剛雲分管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督促安全生產監察支隊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和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刁華步,鐘,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稽查大隊大隊長,黨組成員。對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相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予以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王德明,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檢驗工作。督促檢查組開展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查,未能發現和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存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曾慶民,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對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組織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檢查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記過、嚴重警告處分。
26.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副局長劉鳳春(主持工作)。組織稽查局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並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淄博市臨淄區新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徐慶堂。督促安監站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和督促解決嘉澤公司、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淄博市臨淄區委常委、副區長徐剛,分管安全生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的組織不到位,對臨淄區安監局和辛店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中* * *黨員,山東省公安廳交警支隊青州大隊三中隊主任科員。作為帶領巡邏執勤的民警,對轄區道路上客車違法停車行為查處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印青高速公路青州段事故車輛違法停車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高玉林,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青州大隊大隊長、黨支部書記。該組織對所轄道路上客車違規停放未進行查處,對印青高速公路青州段執勤民警未發現事故車輛違規停放問題疏於管理。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商,中* * *黨員,開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二大隊隊長。尤魯收費站執勤檢查不到位,出檢查站時未及時安排其他民警對向車道攔車,導致檢查站只有壹名協管員值班,未發現事故車輛通過收費站,造成客車漏檢。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黨支部書記陳曉東。尤魯收費站執勤檢查組織不到位,二大隊服務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二大隊尤魯收費站執勤民警對事故車輛檢查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建議山東省有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