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擴展數據:
律師:“養卡”肯定違法。
這是壹種欺詐行為。
1.廣州建行信用卡辦理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養卡”肯定是違法行為。她說,信用卡是壹種利用非現金交易的方式,方便公民的實物消費。比如絕對不允許持卡人使用自己的POS機進行虛假消費,這是違法的。對於持卡人來說,將信用卡、密碼等重要信息隨意交給他人也是非常危險的。
2.廣東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表示,這樣的“養卡”行為,實際上是持卡人與持卡人合夥詐騙銀行,是法律禁止的,且持卡人在交付“養卡”之前,並未與持卡人簽訂書面協議。壹旦出現債務糾紛,追究起來非常困難。
參考資料:
鳳凰城。com的《信用卡半年無人問津,提高養卡壹族的警惕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