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商壹致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寧波刑事律師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