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
律師承辦業務,需要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並由律所收取法律服務費用,再由律所與律師結算,律師費才會進入律師賬戶。律師接受委托,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需要加蓋律所合同章或公章,出具的發票需要加蓋律所財務章。律師私自收費,可由司法局作出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所得、暫停執業。也可由律師協會作出行業處分,責令退還違規收取的律師費。
如果當事人家中困難,沒有能力委托律師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壹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於人權保護和維護司法公正與平衡的目的而設立。
法律援助中心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定執業機構。
所以,如果遇到法律問題想要咨詢的,可以通過上述方式尋找律師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