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期限)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第二百壹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二百壹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訴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