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後羈押,兩個月內可以拿到判決書。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緩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擴展數據: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
在我國,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公告後,移交公安機關執行。
參考:取保候審-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