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多久通知檢察院,需要根據案情和證據來分析。
案件到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壹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15天。量刑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累犯、自首、立功等因素確定。,以及當事人認罪的態度。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只有這樣才能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然後由法院決定審判的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6號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