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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壹般在什麽情況下不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

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辦案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擴展數據: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特制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部於2012 12 13發布,自2013 1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請求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指印。

第四十三條在押犯罪嫌疑人請求看守所委托辯護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部門轉達,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

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求委托辯護律師,不能提及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沒有監護人、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移送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並通知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住址不明,無法通知的,應當連同申請壹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詢問有關案件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有關案件情況告知委托或者指定的辯護律師,並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九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第五十條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在查驗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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