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延長期限。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第壹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