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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 意味著什麽啊 是不是要逮捕啊 怎麽樣可以見到當事人呢? 急急

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是不是要逮捕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會見被拘留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新華網 -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 - 拘留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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