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1、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