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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殺人犯殺了壹家三口,作為律師,該不該為他辯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殺了壹家三口,罪大惡極,庭審前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律師所決定的事項。

至於律師該不該為其辯護,也有他們選擇的權利,可是為了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律師辯護也是法定程序所規定的必要環節。

當然,於法規定明確,體現了法制理念精神和 社會 文明程度。於理,受害人家屬和 社會 民眾,出於對死者的同情,也不難理解吧?

及其對於犯罪分子的恨之入骨心理考量,面對律師為其辯護的行為,產生抵觸情緒也是壹種正常現象吧?

想必為其代理的辯護律師,也會因為 社會 民眾的輿論發聲,而形成壹定的心理壓力吧?但是,無論如何,案件的審理還是要在法律框架內,公正進行的。

盡管殺人犯殺了壹家三口,手段極其殘忍,但是作為律師,只要家屬聘請,律師必須接受委托為其辯護。

壹個殺人犯殺了壹家三口,作為律師,該不該為他辯護?

我以為律師是壹種職業,法律意義上的“辯護”是壹種權利,任何人皆不能剝奪被告人辯護的權力。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請律師或是自我辯護的權力。

辯護:站在某壹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

刑事辯護:指反駁控訴,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壹個人犯“故意殺人罪”,殺害壹家三口,罪惡滔天!雖說如此,他依法仍然擁有“辯護權”。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亦可自我辯護。假若被告人自辯不能,同時亦沒有聘請律師的經濟能力,人民法院亦會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對案件予以控訴和辯護,最後作出審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辯雙方的唇槍舌戰亦是生動的“法律課”。

律師依法接受“故意殺人罪”之被告人聘請,為其辯護並無不當!既是職業使然;亦有經濟收入。再說,審判權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綁架”!

每壹個職業律師,估計都曾經被問到過壹個問題,“妳為什麽會為壞人講話?”不同的律師對此問題回答不同,當年我在課堂上面對某學校法學院近200名年青學生的回答是,壞人只應該受到他應該受到的懲罰,對壹個犯了小錯的人施以重罰是不公平的。

如今想來,這個回答並不全面,任何壹個國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設立專業的辯護制度,否則,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必然導致冤假錯案的泛濫,而冤假錯案泛濫的後果,是國家權威的損耗以及民眾對其合理性的懷疑,最後是 社會 秩序的嚴重破壞。

通俗地將,律師群體孜孜不倦所維護的並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利益,而是整個 社會 的制度價值,沒有了專業律師刑事案件辯護制度,整個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公權力將沒有任何制約,每個公民都可能成為這種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壹個殺人犯殺了壹家三口,作為律師,該不該為他辯護?

我也是壹名律師,我的回答是:要為他辯護。

我相信很多人會想不通,既然該犯罪嫌疑人殺害三人,會被判處死刑或死緩,這是他違反國家法律應當受到的懲罰,不應當為他進行辯護。而我作為壹名專業的律師,將從下列方面進行闡述:

1、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上,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人人權和自由。使司法機關不得任意對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進行剝奪。

2、《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要有律師委托代理。由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對司法機關在案件承辦過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維護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使之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綜上,律師的委托代理,是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也是保障全體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碼字不易,認同觀點,評論加關註

雖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但接不接受委托是律師的權利,反正我是不會接的。但如果是司法局指定我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還真是不能不接。

壹個殺人犯殺了壹家三口,作為律師只要接受了當事人委托,就應該根據事實和法律為其辯護,這是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

在法院判決他死刑之前(很大概率),他還只是壹名犯罪嫌疑人!失去壹部分權利。但是法律賦予他該享有的權利他還需要享受!讓他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律懲處!

第壹,搞清楚他的作案動機。為什麽釀造如此慘劇。把對他有可能從輕減輕的情節問清楚。比如是否有特殊原因以及隱情包含其中。同時我也會問清楚為什麽不找直接當事人,而去殘害無辜的他人,尤其是孩子!

通常通過壹些極端個例的案件,會發現整個 社會 存在的***性特征。然後我會在案件處理結束後,將此案例詳細分析。通過新聞媒體等廣而告之。讓老百姓看到此類事件的處置方式以及帶來的後果。

這也是我跟我的當事人在辯護期間能做到的積極貢獻!

第二,我會考慮勸說他考慮判罰以後的事情。來做到有可能較輕他的處罰。比如,釀成慘劇後,在精神上物質上盡可能,盡全力的彌補受害壹方的損失。盡可能的為受害人爭取壹點點彌補!這是我做此項勸說與辯護的根本原因!至於他履行承諾後,有沒有從輕處理,那是法院的事!

事情已經發生後,就沒有了回頭路。只能是接受的同時反思。我出發點就是在精神上,物質上盡最大努力爭取壹點。也算是順應法律的本意!

第三,我會提前為他考慮器官捐獻的問題。並且站在專業人士的角度,讓他為這個 社會 做出最後的壹點剩余價值!當然了,這個在量刑判罰的從輕處理至於後期如何認定,那是法官的事。

雖然現在不提倡不鼓勵死刑犯捐獻器官。但是也沒有反對捐獻!但是如果我的當事人還有良知的話。我相信他會仔細考慮我的建議。為自己做最後的壹點救贖!

建議我們在做出壹個脫離自己掌控的決定時,冷靜幾秒鐘,喝杯水,抽根煙!就有可能改變所有!學會掌控自己也是壹門每個人都要學會並且熟練掌握的基本技能!自律自省自強!學法懂法守法!

律師為什麽要給殺人犯辯護? 確實,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辯護不能改變結果,如殺害多名小學生的兇手,如駕車沖進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們會被判死,律師還要為他辯護。 第壹,職責所在。警察職責是制止違法犯罪,保護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審查犯罪,保證無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職責是審判犯罪,作出判決。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罪犯辯護,雖然十惡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辯護的權利,律師不能拒絕履行職責。 第二,願天下無冤。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近年來平反的冤案,說明了確實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師參與,能在壹定程度下預防冤案發生。律師參與,真的能夠預防、減少冤殺案。 第三,為了被告人的利益。有的案件,雖然無法改變結果,但是被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有的時候,雖然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但是根據法律,他確實無罪。 被害人的思維裏覺得自己有罪,但是根據律師的多年經驗與法律素養知道其實被害人是無罪的。第四,宣傳法治。通過律師工作,也能讓 社會 公眾從被告人角度出發理解法律。

如果妳是律師,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妳對律師的作用特別是刑事辯護理解得還不是很到位。

任何壹個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托律師辯護,這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壹項基本原則。

律師的辯護只是刑事訴訟控、辯、審關系中的壹環,公訴機關代表國家指控犯罪,律師站被告人的角度提出合理質疑,法官居中裁判。

法官居中裁判,應當不偏不倚,兼聽則明,在經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才能更好地認定事實和更準確地適用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參與訴訟履行辯護職責,可以更好地協助法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在防範冤假錯案方面發揮其作用。

刑事訴訟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須慎之又慎,對證據的要求相當嚴格,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確然性證明標準,如果只有公訴方壹面倒的指控,而無相應地抗辯,難以保證辦成鐵案。

除了對事實的認定,有時候同壹個行為,該適用什麽法律,同樣有可能存在爭議,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同樣需要有壹個“真理越辯越明”的過程。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事關人的生命,更應該慎之又慎,讓被告人和律師充分辯護,才有可能排除壹切合理懷疑,作出經得起 歷史 檢驗的判決結果。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沒有委托律師的,將由國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費為其辯護。

辯護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組成,國家既然設立這壹制度,責任認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辯護,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法治進步的要求。

律師不是裁判者,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辯護,實質上也是協助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實和更準確適用法律,力爭讓無罪的人免受冤枉,讓有罪之人罰當其罪。刑事訴訟中的控方和辯方在目標上是壹致的,都是希望實現不枉不縱,只是所站立場和角度不同而已,都是實現正義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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