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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例分析

我不知道樓下的狗叫什麽。我會這麽不負責任嗎?本題目為1999律師考試(四)原題。請看自己/dispbs.asp?boardID = 24 & ampID=52

參考答案和分數

1.檢察機關在本案中違反了程序規定:(1)檢察院派偵查人員批捕本案是錯誤的。因為執行逮捕的機關是公安機關,而不是做出決定的檢察機關。(1) (2)市檢察院不應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根據分級管轄的規定,本案不屬於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級檢察院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 (3)庭審中,公訴人認定蘇青仍犯有貪汙罪,不應立即當庭指控。因為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了新的情況,事實需要進壹步查明。他們應該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補充偵查的建議,而不是當庭指責。(1)

2.法院壹審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包括:(1)庭審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法院應當適用延期審理決定而不是中止審理。(1) (2)只有在公訴人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補充偵查並向法庭提出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才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而不是根據辯護人的要求,以公訴人增加申訴為由,決定延期審理。(1) (3)合議庭因怕檢察院提出抗訴,將案件提交院長討論是不對的。因為只有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要的案件,才能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1)

3.二審法院允許蘇青撤回上訴並作出書面決定是錯誤的。應使用書面決定而不是書面決定,以允許他撤回上訴。(1)

4.法院在再審程序中違反刑訴法規定的情形包括:(1)市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訴是錯誤的。因為對於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新的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作為新案件受理,而不是再審案件。(1) (2)法院審查抗訴後作出再審決定是錯誤的,因為法院必須受理檢察院提出的抗訴而不作出再審決定。(1)

點評:本題比較全面,考查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公訴程序、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考試的知識點涉及逮捕的執行、級別管轄、補充偵查、延期審理、裁定與決定的區分、法院如何對待抗訴等。

參考資料:

/html/2007-0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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