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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不服二審上訴費。

壹審判決後,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人會上訴到二審。上訴至二審時,上訴費用為: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支付百分之壹;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繳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點五繳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按百分之壹計算;

7、超過壹百萬元的,按0.5%繳納。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二審上訴費用交納的有關內容如下:

除另有規定外,律師費由本人支付,訴訟費壹般由敗訴方承擔,但仍應在訴訟請求書中寫明。

法院不會判給敗訴方訴訟費。

綜上所述,二審上訴費主要由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等構成。,也是先墊付,最後根據實際判決支付,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所以在申訴的時候,壹定要提前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辦法

第九條

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十條

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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