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審開庭後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嗎?
1、壹審開庭後可以請律師辯護,並更換此前律師,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律師了。 2、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自相關的檢察機關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二、刑事案件壹審判決多長時間做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三、律師的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幹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3、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4、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5、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6、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7、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8、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9、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0、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1、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2、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3、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等到開庭之後才想起來要委托辯護律師,而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也是隨時隨地都能委托辯護律師的。如果開庭之後才委托辯護律師的話,辯護律師的工作壓力就會比較大壹些,因為有很多工作要在短期之內盡快完成,最好不要等到開庭才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