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審和庭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直到二審才提出鑒定。很明顯,舉證期限已經過了。其本質是證據突襲,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所以不會被允許。新證據是指原審庭審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新證據”是指: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在第二審程序中處理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1。依法保障申請鑒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2.限制當事人申請二審鑒定。3.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鑒定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二審程序中直接對案件進行鑒定,或者將案件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期間,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改為第壹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