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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翻供二審翻供怎麽處理?

壹、壹審翻供,二審翻供怎麽處理?看看有沒有新的證據。如果壹審的口供是刑事追訴的口供,壹審判決會因為程序違法而被撤銷發回重審;如果不是,要看新證據是否有利,結果可能是:1,撤銷壹審判決,直接改判二審判決;2.撤銷壹審,發回重審;3.維持壹審判決。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被告從被捕那天起就拒絕認罪,尤其是毒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壹對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雙方的壹致供述,缺乏相應的物證。被告人心存僥幸,不願如實供述,企圖逃避處罰。2.被告人被抓後如實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改變了供述,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壹些被告人在被抓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內心深處卻不願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最初的恐慌過後,心理防線被重建,反抗法律。3.在* * * *罪中,被告人對分工協作的細節進行推卸,不願意承擔主要責任。這種現象經常出現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審判中。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多為老鄉、朋友。案發後,各被告人都試圖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4.公安機關的證據存在諸多瑕疵,導致被告人在公安、檢察階段主動認罪。但到了法庭,經辯護律師指示後拒不認罪,主要是強奸案。由於被害人多次陳述與被告人供述有出入,被告人當庭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建議及對策:1。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公安機關要對全案犯罪事實的所有細節進行細致的偵查訊問,從刑事訴訟初期就固定被告人的供述,打破被告人試圖翻供不認罪的幻想。同時,要盡可能地收集、固定物證和證人證言,從多角度、多方面證明犯罪事實,還原犯罪過程的原貌。公安部門要強化證據意識,註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將證據與事實緊密結合,使每壹個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支撐,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形成緊密的邏輯鏈條,完整、詳細地再現整個犯罪過程。特別是對於* * *同壹罪名,應該詳細詢問被告人之間的分工細節,這樣有助於區分各被告人的罪責。2.檢察機關應嚴格控制證據事實。對公安機關證據存在的瑕疵及時提出糾正建議。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緊扣案件事實,對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實及時對被告人進行詳細全面的訊問,及時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壹切漏洞,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線,使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對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翻供的情況要認真審查,認真甄別,去偽存真。3.在法庭審判階段,法官應當向被告人宣傳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棄抵抗,配合審判,以利於其自身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說明抗拒國家司法機關是否體現了被告人的悔罪態度,直接影響其定罪量刑。其次,法官向被告人說明,如果他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通過刑事政策的解釋,促使被告人改變態度,配合審判,達到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我們可以清楚地理解,如何處理壹審翻供和二審翻供,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如果當時犯罪嫌疑人只是口頭翻供,而當事人沒有其他實質性證據支持翻供,壹審判決可能會維持。但有證據證明翻供是由於壹審時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嚴重犯罪行為,可能導致與壹審完全不同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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