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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刑事抗訴申請書怎麽寫?

民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壹審原告和二審上訴人)

申請再審人):長沙真善美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住所:長沙晚報大道1號樓176號,法定代表人:李劍雄。

董事長,電話:131870873980731-82192859。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龍山鎮慈東濱海區,法定代表人:阮麗萍。

,執行董事,電話:0574-6366100。

申請人不服(2014)常初字第號判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5月11日作出的01624;二審湖南省高級法院(2015)湘三終字第95號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3569號民事裁定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和第209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三十四條,依法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要求的項目:

1.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上述判決、裁定,審查申請人提出的民事再審申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2.依據刑法第219條請求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第226條,強迫交易的非法行為;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查處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刑事違法行為。

3.請求監督本案的所有程序。

二、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長第01624號、湖南省高級法院(2015)湘三終字第95號二審判決。賠償直接和可預見損失人民幣265,438+096,5438+0,000元;名譽、名譽損失50萬元,維權、咨詢、交通、取證65438+萬元,共計31044萬元;另外,2015年2月1至7月1的預計損失增加58.45萬元(116900元×5個月),合計368.89萬元。如有延誤,按延誤計算;

2.判令被申請人停止壟斷侵權行為,恢復申請人在長沙的唯壹合法經銷權1,2015之前;

3.責令被申請人在《人民日報》連續三日刊登經申請人認可的道歉聲明;

4、責令被申請人承擔壹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5.依法支持申請人二審訴訟請求,增加15年7月至12年6月預期損失7014000元(116900元×6個月),共計439萬元。

備註:由於日期延遲,上述再審請求2修改為“責令被申請人在2016 12 31之前停止壟斷侵權行為,恢復申請人在長沙的唯壹合法經銷權。

;再審請求5修改為“判令賠償預期損失2104200元(116900元× 16+016)。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再審請求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 (壹)本案第壹、二審程序違法。1.

壹審審判組織違法,案外人員回宇違規參與審判,在判決書中反映明顯不利於再審申請人的審判內容。2.

本案壹、二審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辯護權。(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1.

再審申請人已在壹審中明確,訴訟糾紛是不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與相對人之間的縱向壟斷,只需證明涉案縱向壟斷行為發生的具體商品市場即可。縱向壟斷的相關市場是雙方交易的具體商品範圍,與其他同類商品無關。因此,本案中的相關市場為長沙牛市。2.

本案涉及的經銷商戰略合作協議本身就是壹種格式壟斷協議。3.

即使二審認定被申請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司法解釋,也不代表不是不能依法從公平正義角度裁決的壟斷糾紛;壟斷民事訴訟適用於壹切民事訴訟法,法院應當依據法律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況且本案純屬縱向壟斷案。4.

縱向壟斷中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實質是確定雙方是否為特定交易相對人。在本案中,被告以及壹審和二審法院都承認品牌所有人或控制人對其經營的品牌擁有控制權。本案中,特定商品是被申請人授權再審申請人經銷的產品。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屬於特定相對關系,卻作出與《反壟斷法》第17條第12條第1款第(3)、(4)、(5)項規定完全相悖的判決,明顯矛盾。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壹、二審程序是否違法;第壹,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經審查,壹、二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申請人認為需要證明本案壹審、二審程序是否違法的;適用法律正確與否,集中在以下五點:

(1)如果本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不成立,壹審法院明知真善美公司有證據且其權益受到寧波公司的嚴重侵害,能否以法律關系不成立為由不予立案,直接駁回真善美公司的訴訟請求,不退還訴訟費?還是告訴真善美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再審理還是審理後按實際案由審理?

(2)真善美公司隨訴訟壹並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

法院受理並收取訴訟費後,對本案不予理睬,拒絕退還訴訟費。公司單獨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真善美公司可以單獨起訴嗎?如果法院應該審理的案件不能當庭起訴,是否可以向檢察院、人大、紀檢等政府部門請願,由社會、媒體、網絡監督維權?如果沒有,如何維護真善美公司的權益?

㈢最高法院認為:1。壹審法院是否在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後立即書面告知真善美公司,真善美公司在壹審、二審期間從未提出壹審審判組織構成違法的問題?2.回宇案外人員參與了對真善美公司單方當事人的訊問,並將以明顯不利於真善美公司的欺詐手段獲得的庭審筆錄作為本案判決的主要依據。合法嗎?3.壹審還有其他程序違法的嗎?

(4) 1.

壹審時,被告出示的主要辯護證據為偽證,公司在法庭上栽贓,明顯違反法庭規則,且原告提供的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被壹、二審法院隱匿,依法不予制裁。是否涉嫌違法包庇被告人?2.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壹、二審判決未能認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部分相關證據,未充分回應其相關書面辯論意見。其導致的判決理由缺失甚至錯誤,只與實體審判有關,與程序違法無關。不認為當事人被剝奪了辯護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5)真善美公司主張本案是不存在競爭的縱向壟斷行為,僅對涉案壟斷行為發生的具體商品市場承擔舉證責任,是否缺乏法律依據?真善美公司主張寧波公牛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認為,關於上述(1),真善美公司壹審於2014 11.5在長沙中院起訴寧波公牛公司,歷時7天。

2014 110 12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真善美公司與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壹案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受理通知書附後)。且寧波公牛公司受理後,以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壹審法院駁回。但在終審中,壹審以寧波公牛公司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為由,駁回了真善美公司的訴訟請求,並且不退還所收取的訴訟費。所以本案是否符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律關系是壹審,說不符合也是壹審。真善美公司不太懂?其次,如果不符合這種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只要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就沒有法律關系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所以,原告寫案由與否,案由是否正確,並不重要。應當由壹審法院依法受理審查時最終決定,不影響法院受理案件後的實質審理。即使壹審認為自己立案時認定的法律關系案由不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舉證規則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提供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壹審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根據審理查明的法律關系案件作出判決。不會讓真善美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訴訟費)”遭受雙重損失。但事實是:壹審先認為法律關系符合性質,要求真善美公司支付全部受理費,後在庭審時又自我否定。被否定後,被迫引用法律條文依據立案時的法律關系進行判決。可以認定,壹審法院濫用司法權,枉法裁判,壹審法院構成了獲得不當得利公司支付的訴訟費。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解釋,基本事實是指用於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或者裁定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實。第390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反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所以,在壹審、二審中,是基本事實不清,還是法律適用錯誤,或者是法律故意變態?請小心。

(2)真善美公司起訴時,壹並提起的其他民事訴訟請求被法院受理並收取,但該案不予受理,訴訟費不予返還。真善美公司單獨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真善美公司可以單獨起訴嗎?如果法院應該審理的案件不能當庭起訴,是否可以向檢察院、人大、紀檢等政府部門請願,由社會、媒體、網絡監督維權?

申請人認為,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五十二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01條的規定,同壹案件中可以有多個獨立的具有不同法律關系的民事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和第123條。(1)只要與原告有直接關系;(二)有明確的被告;③具體主張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所以起訴時,只要符合以上四點,無論有多少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都必須受理。在這種情況下,第①、②、③點都是事實,不需要細說。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解釋。經本案壹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本案不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不存在管轄權問題。因此,本案壹審法院應當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範圍內審理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這部分先行判決”。因此,即使在壹審、二審中未明確本案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應先判決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存在單獨起訴。當然,真善美公司對於真善美公司除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外的其他訴訟請求,壹、二審法院是受理還是不受理,仍然不了解。如果不受理,就沒有所謂的“另行起訴”;如果不受理,則依法構成瀆職,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23條,不能收取與此相關的訴訟費,否則構成不當得利。如果受理,“受理的必須有正當理由”,但壹、二審法院沒有審理,還要求真善美公司另行起訴,涉嫌濫用司法權不作為,對真善美公司實施訴訟欺詐。更致命的是,如果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另壹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構成重復起訴。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壹審、二審法院無權依法對該訴訟事項不予審理,更不可能要求申請人另行起訴,其他法院也不能受理該訴訟事項。申請人不得重復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申請人不可能就此主張向任何法院再次提起訴訟。《憲法》第5條規定,“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只是個擺設嗎?同理,最高法院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真善美公司起訴其他民事訴訟請求也是荒謬的,根本不可能實現。再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 (1)條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因此,壹、二、最高法院以法律關系不同為由要求真善美公司另行起訴維權,是對法律的曲解。民事訴訟中的不同法律關系是指在可以提起另壹訴訟之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範圍之外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單獨請求權只能由法院系統外的其他機關主張。所以這個案子不能再在任何法院起訴維權了。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最高法院申請解釋撤銷這個判決,重新修改。否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三項規定,真善美公司只能向檢察院、人大、紀委等政府部門申請監督維權,向社交媒體、網絡申請監督維權。

㈢最高法院認為:1。壹審法院是否在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後立即書面告知長沙真善美公司,真善美公司在壹審、二審期間從未提出壹審審判組織構成違法的問題?2.回宇案外人員參與了對真善美公司單方當事人的訊問,並將以明顯不利於真善美公司的欺詐手段獲得的庭審筆錄作為本案判決的主要依據。合法嗎?3.壹審還有其他程序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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