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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證據不足怎麽辦?

壹審證據不足,法院應作出無罪判決。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依據職權調查收集後證據充分的,應當開庭審理。仍無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原因壹是該類案件自訴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證據不足,不屬於不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形;其次,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依職權調查取證,並不意味著“檢審不分”、“偵審不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於調查,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行為。3.進壹步強化案件審核和公眾參與程度,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不起訴、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的要求。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了解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黨風廉政監督員、村書記、村主任等社會人員參與公開評議,評議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對申訴、賠償、重大疑難信訪等疑難復雜案件要舉行公開聽證,消除受害人疑慮,疏導其對立不滿情緒,確保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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