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斌,黃勇人,四川瀘州人,與妻子結婚30年,在倫敦有壹個養子。1994開始與黃薛和1996兩次公開同居,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和獎金生活,並有合作。然而,黃永斌、江璐和恩芳並沒有離婚。從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壹直在醫院照顧恩芳。法院認為這是他最好的支持義務。18年4月,黃永斌遺囑:“我決定依法取得住房補貼、公積金、退休金和瀘州市江陽區出售房屋的壹半價款(即400萬元),以及張學留給朋友1的手機,所有骨灰盒張學負責安葬。”4月20日,這個可以讓妳去納溪區公證處公證。黃死後,根據張江的請求,翁江和文地產均被拒絕。被告江璐恩芳張毅將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向納溪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並在開庭前保全遺產。從17年5月法院暫停營業,到2006年7月13日開庭審理了四次(其中壹次是納溪區司法局撤銷了“遺贈撫恤金”的部分公證遺囑,仍維持住房補貼和公積金,是黃永斌公證的部分,後來又恢復審理)15636.6666666666306 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其真實意思和形式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會有違約行為,違反了黃遺產“婚姻”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黃的非法同居行為將是壹種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該案的判決贏得了當地民眾的熱烈支持,但卻是壹個被許多法律專業人士評價為“道德與法律”、“法律”的案件,甚至認為是在輿論壓力下犯下的錯誤。
2.齊玉玲案
陳曉琪滕州八中應屆初中畢業生齊玉玲,1990在陳曉琪大學預科考試中失利,失去高考資格。齊玉玲通過了初審,在441的考點,超過了裴頠的錄取分數線。後來濟寧商業學校錄取並發放了“齊玉玲”,是學校會計專業聘任的1990的通知書。陳曉琪在他的父親陳克正手下經營,在“齊玉玲”的名字進入集寧商學院八年後,從滕州得到通知。銀行的名字在滕州工商學院畢業的中國支行,後面是“齊玉玲”在濟寧的陳曉琪。齊玉玲在鄒城市勞動技校學習後,於1996年8月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廠工作。從7月份開始,1998,下崗職工已經下崗相當壹段時間了。1999齊玉玲得知陳曉琪冒用其學校和就業情況,陳曉琪及相關學校和工作單位點名道姓,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以受教育權為名後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棗莊中院經審理,判決陳曉琪停止對濟寧市商業學校、第八中學滕州局的陳曉琪、陳曉琪、陳克正、齊玉玲的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齊玉玲不服,提起上訴,要求賠償陳曉琪各項損失56萬元。
案件二審期間,65438+8月3日,最高法院對本案作出專門判決《違反憲法保護的教育是否應當承擔公民的基本姓名權》(司法解釋[2001]25號),明確指出,在此情況下,侵犯了姓名權基本權利的齊玉玲,依據憲法享有非法教育,並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8月23日做出終審判決,裁定陳曉琪停止侵犯齊玉玲的姓名權。八、滕州市齊玉玲,陳克正陳曉琪向濟寧市教委商業學校道歉;因齊玉玲受教育權在滕州受到侵害,賠償陳曉琪、陳克正7000元,濟寧商業學校遭受直接經濟損失8項,滕州市教委承擔連帶責任。因、陳賠償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間接經濟損失,侵犯了齊玉玲的受教育權。陳曉琪、陳克正賠償齊玉玲在滕州市教委、濟寧商業學校精神損失費5萬元。
3.在杜寶良巨額交通罰款壹案中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和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
2005年5月23日,北京、安徽兩地的農民工都處於罕見的保良狀況。他在同壹個地方違反了北京真武廟路105的停車標誌。“電子眼”拍攝的記錄證明,他應繳納罰款10500元,交通違法記分為210分,也就是說他從早到晚賣菜為生。壹次交了壹萬多元的交通違章罰款,老杜夫婦的生活被打亂了。“每天都是在家復習交通法規。”
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註,被稱為“杜寶良現象”。
——北京交管執法局媒體系統“符合秘密執法,是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執法手段。”新交通法賦予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權力,交警有執法權。執法是秘密警察行使執法權調查違法行為的壹種方式。為了達到嚴格執法的效果,交管部門采取了多種手段,包括現場咨詢指揮、電子眼監控、交警等直接拍攝,也包括便衣執法。
出租車司機說:我們離開當地電子眼沒有交警執勤,沒有交通規則可循?我們開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有壹種心理,好像遵守交通規則是為了應對交警被迫采取行動。電子眼就是為了這個流量采集的目的,現在也是和這個心理現象有關,設置的。如果有壹天,我們和壹個沒有交警和電子眼的人獨自開車在路上,自然,電子眼也可以休息了。電子眼才剛剛開始,大概是第壹次遇到這種事。應該有壹個完善的流程,所以板子打的是壹個小小的情緒流量控制。我認為司機應該更多地考慮他們如何遵守法律。“我不知道我在這裏能不能走這條路”,恐怕不能以此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我還能怎麽執法?我們在這裏談論的借口,以避免推動事情太多。在這裏,我們不應該劃清農民和律師的界限,而應該遵守交通規則。
我也相信社會:作為壹個司機,無論司機的水平如何,無論必須滿足什麽樣的理由和規定,不知法可能是違法的,因為那樣的話人們會同情他們,這是不符合理性的。“杜寶良違規”其實暴露了另壹個問題,就是不夠支付普及教育的費用。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交通法規要在40年後首先出現在SGX,現在才過了壹年,整個相關的規章制度更短,需要幾千萬人有車才能通過各種方式宣傳交通法規。制定規則的目的是讓人遵守,如果只是協會以壹個處罰來偏離制定法規的目的。對於駕駛員來說,有義務主動學習新交通法及相關法規。如果他們不知道其他原因,就不應該推卸責任。他們應該承受。如果有什麽意義的話,只能暴露出駕駛和交通質量管理的不足。此外,它是普及教育新交換的第壹定律。
北京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表示,日常執法中仍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如違反通報,這壹點沒有得到很好的考慮。現實中,壹些公民並不及時通過網絡了解侵權情況。今後對交通標誌的整頓和強化,壹目了然。市局將進行整改,規範公安執法,促進執法公正。
6月13日在杜寶良的陪同下,律師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40歲的杜寶良告訴記者:“這是我第壹次出庭。”
杜寶良律師王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條第二款“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警察發現車輛有未處理的犯罪記錄時,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告知其處理的時間、地點。杜寶良對違法行為未作處理。西單隊的記錄高達105次,卻始終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的義務。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向法庭告知,杜寶良《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正式發出。他說:“杜寶良:妳起訴V西交通支隊西單大隊,本院收到2005年6月13號。經審查,妳符合受理基本起訴的法定條件,本院決定提起訴訟。”
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後,曾經認為訴訟是壹件很丟人的事情的杜寶良,第壹次走進法院大門,也是“狀告政府官員”的人的家人都知道的。但現在他在他面前變卦了,“那麽多人幫助我,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師。”我開始懂得壹些法律知識,懂得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
4洛陽種子案
2001年5月22日,汝陽公司與宜川公司簽訂合同,其玉米制種同意宜川。2003年初,汝陽宜川公司以未履行為由,起訴至洛陽中院要求賠償。本案的事實雙方都沒有爭議。在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上,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原告主張適用“種子法”和“市場價”計算賠償金額;被告必須申請《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政府指導價”計算。
2003年5月27日,經李慧娟包商法院審判委員會同意,作出“2003洛商民初字”第26號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壹川公司。在市場價格補償的判決書中,寫的是玉米種子市場價格受到種子法的調整,《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自然隨著種子法的不壹致而失效。“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到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出的通報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宣布為違法的地方性法規和無效內容,要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省高院所犯的嚴重罪行嚴肅認真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處理。“省人大代表認為,李慧娟法官有權宣布該地方性法規無效,洛陽中院的判決違反憲法。人大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執法機關。其主要任務是適用法律和廢除NPC的職權範圍,因此法院有權宣布該條例有效或無效,無論是否有沖突。
隨後,按照發行人決定的要求提出了洛陽中院的權利——民事庭副庭長李慧娟的職責、審判長的職責,助理審判員駁回了李慧娟。
65438+10月21。河南省高院發布的通報稱,“代表大會制度下個別民警覺悟、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無論案情如何,如何確定地方性法規和生效判決的內容。”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河南省汝陽縣、伊川縣種子公司與種業玉米種子公司代表傳統合同糾紛壹案的請示》,其中指出: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壹)》第四條:“合同法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NPC常務、國務院行政法規為依據制定的無效法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得使用以“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為依據的規定。”
BR & gt1年4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河南省
5.在“見死不救”的情況下
2004年6月165438+10月12日晚0點30分,發生事故的海南東高速122公裏處出現了:壹輛公司的海南漢達貨車上擠了兩個多護欄,120急救醫生萬寧市人民醫院趕到現場只為圍觀。兩小時後,韓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如何解決這種作為道德困境時代象征的喪權辱國的“忽視”,訴諸法律、道德還是重建?當人們面臨道德失範時,我們往往會把它當成法律武器。
“見死不救”的頻頻發生,壹再說明,對於這個社會問題,僅僅用有限責任和道德來約束是不夠的。只有綜合的法律手段,才能懲罰這種天生懶惰冷漠,責任心強,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行為。換句話說,國家公務員應當在建立和倡導社會道德規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應當將社會道德規範提升到法律義務的層面;每壹個公民都有義務承擔起危險範圍內的義不容辭的救助責任,而這種責任可能會被強制提高法律的層次。
早在2001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就有32位代表提出了提高刑事犯罪的議案。它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壹個新的罪名:“漠視危險,無視犯罪。”
“冷漠是危險的”和“無可救藥”的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漠視危險”和“忽視”的社會影響是相當嚴重的,壹些國家已經做出了這樣的立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劉如琪等32名代表提出了這壹議案。他們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過失危險犯的立法應包括罪與刑的法律定義等。
法律學者建議:當他人的公民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受到傷害時,有幫助的義務;“不救”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其責任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有,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CPPCC委員、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正毛澤東,CPPCC委員提出壹些建議——設立“見義勇為”罪,同時制定“見義勇為獎勵”法。
他們認為,根據犯罪的數額,可以參考事情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會有什麽後果,當事人的處置態度等等。勇敢的奉獻是根據黨的程度來獎勵的,在任何危機的情況下,當情況發生並取得有效成果時才決定。
6.裏格斯訴帕爾默案。
1882年,帕爾默殺死了毒死他的祖父和遺書存在於紐約的祖父,給他留下了壹大筆遺產。帕爾默的謀殺罪法庭判處他數年監禁,但帕爾默從祖父那裏繼承的遺產卻成了令法官頭疼的棘手問題。帕爾默阿姨提出,由於帕爾默殺害了被繼承人,法律沒有賦予帕爾默繼續繼承的權利。但是,紐約州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壹定要殺死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相反,他的生命完全符合帕爾默祖父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因此,帕爾默的辯護律師認為,既然遺囑合法有效,帕爾默被指定為其繼承人的有效遺囑,那麽他就應該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法院剝奪了帕爾默的繼承權,那麽法院就是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代替了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格雷法官也支持律師的說法。格雷法官說:如果帕爾默的祖父知道帕爾默殺了他,他可能會想給別人遺產,但法庭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即即使帕爾默的祖父殺了人(甚至是她祖父本人),他仍然是最佳選擇繼承人。法律意義本身就是壹個法律文本,用《紐約遺囑法》來定義語言,定義明確,沒有理由被拋棄。此外,如果帕爾默被殺並繼承了損失,而被繼承人則被加上帕爾默的監禁,除此之外還有額外的懲罰。這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如果懲罰犯罪,必須通過正規的立法機關事先作出,法官不能因違法行為而受到懲罰。
然而,另壹名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考慮了薩爾瓦多。監管的真正意義不僅取決於監管的文本,還取決於立法者文本之外的意圖,這顯然不是立法者讓殺人犯繼承的真正意圖。另壹個原因是,厄爾法官明白,法律的真正意義不僅僅是基於孤立的法律文本的歷史,法官應該是壹個創造性的理念和最接近普遍正義的法律原則,從而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統壹。厄爾法官最後援引了壹個古老的法律原則——壹個人不能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要描述的方法應該理解為否認殺害繼承人的方式是遺傳的。
最後,厄爾法官的意見占了上風,四名法官支持他。但是格雷法官只有壹個支持者。紐約最高法院剝奪了帕爾默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