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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壹般都不會勝訴嗎?

醫療訴訟壹般不會勝訴。

壹般醫療官司是打不贏的。其實生活中還是有壹些人對醫療事故不清楚的。事實上,醫療事故基本都是醫院的過錯導致患者受到嚴重傷害。所以這類事故通常需要第壹時間協商解決。以下醫療訴訟壹般都不會勝訴。

醫療訴訟壹般贏不了1。1.妳認為醫療官司壹般打不贏的原因是什麽?

1,雙方實力相差很大:醫院背景太強,患者作為個體弱勢。

2,雙方專業差距太大:醫生都是臨床醫學畢業生,談醫學,絕大多數患者對醫學壹竅不通,不管妳怎麽學,都比全日制臨床畢業生苦讀7年強。如何分析病歷?如何發現故障問題?很多人壹開始就輸了。

3.我對病歷並不了解:病歷在醫院手裏,尤其是現在進入電子病歷時代,篡改病歷已經不能從打印的紙質病歷上看出來,病歷是鑒定的核心材料。不知道如何在第壹時間復印蓋章病歷,不知道如何在法庭上質證病歷真實性的患者,有時候只能吃啞巴虧。

4.醫聯體的鑒定是偏向醫院的:醫聯體的專家都是來自同壹城市其他兄弟醫院的同壹個科室。妳今年評我,我明天評妳,給人壹種自然偏向醫院的感覺。

5.醫院裏有牛逼的律師,常年打官司,套路多。患者壹般都是人生第壹次打官司。他們不知道去哪裏找靠譜的律師,也不知道在訴訟過程中要避開多少坑。心大的人連律師都不問,敵人和敵人的武器裝備差距明顯!

6.我身邊總有壹個大神告訴我們,妳贏不了,妳贏不了,妳贏不了,妳贏不了……然後妳就灰心了!

綜上所述,打不贏醫療官司的人總有適合他的訴訟...

第二,醫療訴訟壹般不會勝訴嗎?是的,不是!關鍵看妳怎麽打!

那麽醫療官司是不是壹般打不贏?當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的來說,歸結為壹句話——走對了路就能贏!

1,找準方向才能贏。

首先妳要知道,法律上處理醫療糾紛有兩種原因,壹種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壹種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前者適用合同法,追究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後者適用侵權責任法,追究醫療機構侵犯患者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責任,屬於過錯責任。在什麽情況下主張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需要進行專業分析。

2.鎖定證據才能贏。

發生醫療糾紛時必須盡快鎖定現場證據;

比如,當患者對輸液過敏時,要第壹時間密封液體和輸液器;

再比如,當患者病情突然變化但現場沒有處理,但事後發現有相關記錄時,需要第壹時間報警調取相鄰時段的監控錄像,以便後期核對;

如果發現復印病歷的可疑行為,如何第壹時間鎖定可疑病歷,需要當事人快速反應和處理。只有真正經歷過的人,才有機會為以後的訴訟鎖定這些最重要的證據!

3.只有遵循正確的程序,妳才能贏。

壹審敗訴的時候有當事人來找我代理。我壹看壹審筆錄中的當事人居然上來了,就認可了被告提供的病歷的真實性。我既沒有對明顯的矛盾提出異議,也沒有向法院申請電子病歷等重要證據。

或者否認所有病歷的真實性,拒絕鑒定,只是提出自己的想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前者相當於直接放棄質證權,後者缺乏對法律最起碼的敬畏,敗訴的結果可以說是意料之中。

更可怕的是,在壹審中當事人的權利已經得到保護的情況下,二審會重新提出取證申請或者鑒定申請,很可能會因為程序已經過了而被駁回。只有努力奮鬥才能送回來給妳再壹次鑒定的機會,但是高昂的律師費和壹審的大量寶貴時間壹去不復返了...

4.請找對律師贏。

沒有做過醫療案件的律師,不會幫妳處處避開各種套路,因為即使他們想幫妳,也看不到那些被設計好的大大小小的坑(比如醫院聲稱他們的病歷是在病人質證的時候在病人眼皮底下打印出來的);

不了解醫學專業,沒有醫學專家組支持的律師,是不會幫妳找到被告的致命點的。那些常規問題(如護理不到位、監測不到位、劑量過大等。)會很容易讓鑒定機構意識到這是壹個很容易和解的當事人,至少以後鑒定人出庭受審時,他們不會害怕被原告問到。

只能走程序的律師可以同時走很多案子。如果沒有“妳代表的不是壹個案件,而是當事人的生命”這壹職業信念的支撐,恐怕任何結果都能風平浪靜。

壹般醫療官司是打不贏的。1.醫療事故可以找什麽部門解決?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諒解後,簽訂調解協議,通過這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為“和解”。因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本質上是醫患之間平等的民事糾紛。

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需要註意的是,解決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壹方或第三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協商解決方案。

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醫患調解。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

3、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醫療糾紛當事人自願同意調解。

第二,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區別嗎?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事故、並發癥、產品質量和疾病自然轉歸,醫療事故是主要組成部分。在很多醫療事故中,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因素不僅僅是壹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

醫護人員的疏忽仍是主要因素。如何規避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是醫務人員。在現實的醫患關系中,由於缺乏醫學知識,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只是處於被動地位,往往只是按照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和治療。

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甚至沒有配合能力,也允許醫護人員實施醫療。因此,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要。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如何負責任,避免過失,在於無盡的註意義務。

三、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時間

1.壹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1年內提出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

2、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15日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申請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科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壹般醫療官司是打不贏的。1.醫療事故產生的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處理?

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現醫療事故、醫療過失或者可能導致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的,應當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負責監控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後果的;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涉嫌輸液、輸血、註射、吸毒等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 * *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屍體移至太平間。壹般情況下,屍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可見,衛生行政部門是有醫療事故處理權的,但是醫療事故侵權比較特殊,壹方面涉及到非常專業的醫學知識,另壹方面很多重要證據都是醫院掌握的,所以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需要患者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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