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書和答辯狀的傳送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受理醫療糾紛案件並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或者答復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辯護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和辯護意見副本發送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2、法院通知、調查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醫療糾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應當在其成員確定後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當事人。此外,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在開庭時提出回避理由。患者及家屬如收到相關文件資料,應及時了解訴訟程序、訴訟權利和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於患者和家屬來說非常重要,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患者和家屬不清楚相關規定,可以向妳的代理律師了解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說錯話”“做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公布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為公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開庭前,法官開始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家屬提出的申請和取得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此時患者及家屬仍未取得相關證據,應及時向法官申請證據保全和取證。法官通過法律途徑獲取相關證據和材料。
人民法院派員調查的,應當向了解醫療糾紛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將在收到授權委托書後30日內完成調查。所以從法律的設定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之前,審判長已經調查清楚了情況,心中對案件有了大致的印象。事實上,在壹些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損害事實清楚,審判的主要目的是審查證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就可以認定損害結果,就可以進行案件的審理。所以這裏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 * *與訴訟當事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死者家屬和患者很多,每個家屬都有原告資格,就應該參加訴訟。部分原告不能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審理。確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或者不願出庭的,應當依法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將訴訟權利和義務委托給其他原告。如果實在不想參加訴訟,可以聲明放棄權利,判決對妳沒有法律效力。
二、審判程序
1,公開審理
通常,法庭審理過程是公開的。也就是說,壹般允許監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公開審判是訴訟程序的壹般狀態。新聞媒體如果對患者及家屬的案件感興趣,會聯系法院的審判長,在獲得法官許可後,可以對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報道和分析。如果案件在社會上影響較大,我們甚至可以觀看“直播”庭審過程。從言論糾紛訴訟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地法院都有相關規定。如果想通過新聞媒體幹預審判過程,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咨詢當地法院的相關規定。
患者家屬、朋友參加庭審或旁聽庭審的,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法院安監登記部門辦理安監登記後,會送到旁聽證,讓妳旁聽庭審過程。在審核過程中,保持安靜,不允許錄音、錄像、做筆記等。而旁聽者沒有原告資格,沒有發言權,不允許發表評論或與他人爭論。只是壹個觀察者!
此外,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其他規定的醫療糾紛。不允許公開聽證。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不允許任何人參加審判。新聞媒體也不得幹預。從言論糾紛的訴訟實踐來看,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較多,其他情況引發的案件較少。
2.身份驗證
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醫療糾紛訴訟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在這壹系列訴訟過程中,病人及其家屬應仔細聽法官及其書記員的宣布。這些相關的公告,其實就是患者和家屬在訴訟過程中所擁有的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是通過“訴權”來實現的。不存在超越“訴權”的法院權利,即使患者及家屬認為的事實確實存在,但不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仍然會被及時制止!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例來看,患者和家屬遇到的最常見的情況是,患者和家屬看到醫療機構的代理人說明情況、解釋原因、質證證據時,總是急於與對方爭辯。急著反駁對方的辯護,把訴訟程序變成“法庭辯論”!嚴格的訴訟程序可謂“釘釘子就是鉚”,其他程序討論的問題,本程序不會涉及。由於患者和家屬對訴訟程序的規定不了解,經常“跑題”,經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開庭前要和代理律師充分溝通,適當學習訴訟法律知識,不要經常被法官告知“這些問題會在某個程序中討論”。如果患者和家屬真的不知道訴訟程序,律師會直接說話。患者及家屬在訴訟中起輔助作用,積極配合律師的審判工作。
3.法庭調查和質證
所有程序完成後,訴訟程序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通常由患者、家屬和代理律師宣讀起訴書,提出案由、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和經過。在這個過程中,建議律師發言,對事實的敘述要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切忌“眉毛胡子壹把抓”。因為有些患者家屬不清楚訴訟的途徑,希望他們不要把所有的委屈都傾訴出來。往往敘事內容復雜雜亂,沒有突出“關鍵問題”的重點,在不重要的問題上過分細節化。患者和家屬說了很多,法官“不知所措”。在發言應該聽不懂的時候,法官往往直接打斷患者及家屬的發言,直接詢問案件事實!妳要這樣說話還不如什麽都不說!因此,建議這部分內容由代理律師發言,並在開庭前準備好發言的文件,做到有的放矢,言簡意賅。
患者及家屬陳述完畢後,被告醫療機構將回復原告的訴狀。通俗的會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主張等等。這個時候,患者和家屬往往“聽不到”對方的“反駁”,不得不和對方“爭辯”。但是,這個時候是雙方講故事的過程。患者和家屬此時不要急於“反駁”對方的故事,即使對方在說謊。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從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證人直接參與法庭訴訟的情況並不多見。往往是證人提供“證人證言”,以書面證言的形式提交給法庭。因此,在這壹程序中,經常宣讀證人證詞。在此之前,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和案件事實的材料。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如果患者及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也可以在庭審時向法院提交。這個時間是我們之前給大家介紹過的,證據的準備是在訴訟前通常的觀點!如果患者和家屬始終在頭腦中樹立證據的觀念,註意到處收集證據,壹定會對我們的醫療糾紛訴訟起到關鍵作用。我代理的壹起醫療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壹名警察。父親去世後,其他親屬與醫療機構大吵大鬧時,他總是與醫療機構“協商調解”。他來到我的律所,向我出示了主治醫師在與醫療機構會診時承認自己醫療過錯的錄音錄像。沒想到有這樣的證據!他的話比較直接,努力取證。到現在,我們律師都佩服他的“毅力”!當然,可能和他的“司法實踐”有關,但如果我們普通患者和家屬能夠通過律師的指導,獲得“關鍵證據”,我覺得也是很可喜的。這畢竟是我們普通公民學法用法的具體體現,是我們法律文明的進步。所以希望文明患者和家屬有足夠的“證據觀念”。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訴訟案件來看,大型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處理人員的法律素質也是非常高的。在壹起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方醫療機構展示了壹名患者在沒有任何輔助人員和器械的情況下,方便地走向廁所的視頻,而本案是為了調查醫療機構鋼釘偏位,導致患者無法自行行走,構成傷殘的訴訟。對方在法庭上出示這樣的證據,顯然對文明非常不利!所以要提醒患者和家屬,要有“反偵察”的能力。不要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否則,就算妳的代理律師口才再好,口才再好,他也不可能否認這是壹定的事實!
(4)對證據的交叉質證
原告和被告在陳述和提交相關證據時,對方當事人有權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壹般來說就是“認可”對方出示的證據,或者對真實性提出異議,比如偽造或者刪除病歷、證人證言不實等等。這時候患者和家屬可以對對方的證據敘述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提出證據與本案事實無關的異議,比如另壹個患者與本案患者情況相同的陳述,因為與本案無關,所以不能作為證據。所以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也可以否定作為證據使用的理由。
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患者和家屬會要求進行“病歷鑒定”,以確定病歷是否是後期修改或偽造的。但從目前國內“文件鑒定”的技術能力和情況來看,往往達不到患者及家屬的期望,技術難度很大。以全國各地鑒定機構的情況來看,鑒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希望都寄托在“文件鑒定”上,否則有損患者及家屬維權的初衷。
在質證過程中,為了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會向雙方提問,或者在庭審結束後調查取證,向有關人員、證人核實證據。
4.訴訟中的合法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病人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和家屬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新的證據,可以提交給法院。但從我們代理醫療糾紛的訴訟經驗來看,進入訴訟程序後,醫療機構也是有代理律師應訴的,對方往往很小心。到了庭審,妳去取證,往往什麽證據都得不到。即使能獲得的證據也往往是“擦邊球”,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所以,訴訟前取證是在平時!
患者及家屬對證人、鑒定人的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或申請重新鑒定。但從訴訟經驗來看,往往這些人不會直接出席庭審。醫療糾紛雙方直接質證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以確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
5、鑒定程序
上訴程序結束後,法院將委托相關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或人身傷害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完成後,將鑒定結論提交法院,由法院宣讀鑒定結論和檢查筆錄。醫療糾紛雙方將再次質證結論。對鑒定檢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如果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家屬非常不利,應申請重新鑒定。但如果患者及家屬找不到鑒定機構明顯違背法律事實的理由,壹般情況下,法官是不會同意再次做相關鑒定的。所以患者和家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重新鑒定上,這樣的申請本身就有程序上的障礙。已經是“最壞的選擇”了!
6.法庭辯論
上述法庭程序結束後,根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醫療技術的事實是通過鑒定來確認的,所以在這方面,雙方要麽同意,要麽不同意,彼此爭論很少。所以雙方代理律師往往更註重法律的適用,賠償金額的計算,責任的分擔。不會出現影視作品中我們之間激烈爭論的場面,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
同時提醒患者及家屬,本程序辯論內容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禁止“跑題”,傾倒其感受、心理狀態等。如果可能的話,最好由律師代為發言。否則法官會因為與本案無關而不再說話!
7.最終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這個“最終意見”就是我們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會改變自己的主張。也就是說是壹句話的問題,和上面的情況壹樣。不要“跑題”。不要沒完沒了地抱怨。
8.調解和判決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前還是會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來看,如果訴訟前雙方都能調解,就可以調解,更多時候是因為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因此,在訴訟的這個階段,雙方要求調解的情況並不多見。進入判決程序的比較常見。
以上描述是對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程序的鑒定描述。在這個基本程序的基礎上,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和把握程序的進展和追加。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訴訟。先說說訴訟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及其法律後果。
1,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在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壹方當事人無法出庭的情況。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屬)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醫療機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換句話說,審判程序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其他原因無法出席試驗,他們可以“授權”您的律師表達他們的意見並進行訴訟。
2.推遲審判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從我們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例來看,第二種、第四種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第壹種和第三種情況。如果是“必須出庭的當事人”,法官往往會在訴訟前以傳票的形式給出非常“嚴肅”的通知。通知不到的,以公告方式送達。因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當事人無法出庭,是不可能說明案件事實的。只有推遲他的到達,他才能按時出席庭審!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三種情況,在訴訟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有時壹方以“策略”為手段來達到其訴訟目的,如拖延時間,等待患者康復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回避不利的訴訟程序;合理運用訴訟條款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結果。
3.訴訟的中止和終止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訴訟中有特殊情況,法官可以決定中止和終止訴訟。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因為醫療訴訟是患者和家屬共同作為原告的訴訟,即使患者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訴訟;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這種情況和上面描述的差不多,問題不大。不會成為患者家屬訴訟的障礙。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患者家屬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患者進行訴訟;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在壹些私立醫院也偶有發生,但遇到這種情況,很可能是不等權利義務的確定。往往是對方看到情況不妙就“收拾東西”跑了!患者和家屬面臨的不是中止,更有可能是法官宣布終止訴訟,也就是我們下面描述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為防止案件“久拖不決”,訴訟法還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醫療糾紛訴訟將繼續進行。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終結訴訟: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的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患者和家屬將面臨無法拿到判決書的問題。即使有判決,患者和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種情況往往是“誠信度極差”的醫療機構所為。也是患者和家屬最不願意看到的。
好在以上兩種情況的概率都不高!由於醫療訴訟是由患者及其家屬作為原告共同進行的,因此即使患者在訴訟過程中死亡,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是壹大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強制執行程序,患者和家屬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4、庭審記錄的形成。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書記員應當將庭審的全部活動記錄在筆錄上,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患者及家屬對判決不服,想通過上訴審判程序走二審程序,二審法院會以壹審法院的審判筆錄和復審壹審訴訟程序作為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因此,患者及家屬在簽字前應閱讀並審查試驗筆錄的內容。
5、量刑的形式和時間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結果是訴訟階段結束的壹個標準。如果患者及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應等待上訴期過去,這樣才是有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患者及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及時上訴。因為上訴是基於對壹審的不服,與上訴的訴訟要求不同,建議由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寫上訴狀。有針對性的申訴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6.關於試用期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關的試用期也不壹樣。
壹.普通法律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醫療訴訟中,鑒定的時間不能計算到審理期間。也就是說,上述時限是“純審”的時限,不包括鑒定的時間。所以這樣的話,患者和家屬在壹個訴訟階段拿到壹審判決,需要十個月到壹年的時間。可以說,醫療糾紛訴訟是壹場“持久戰”,是壹個不斷提交材料、進行程序、說明事實、開庭、召開鑒定會的“持久戰”過程。對於病人、他們的家人和律師來說,這將是壹個非常費力和勞動密集型的過程。因此,在此再次提醒患者及家屬,訴訟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做好“持久戰”的準備,患者家屬也要做好時間、精力、金錢的準備。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針對我國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情況,我國訴訟法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醫療糾紛,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醫療糾紛,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於簡單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家屬可以口頭起訴。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通常適用於事實非常清楚並得到對方充分承認的案件。實際上,這類案件更多的是確定賠償金額。否則在認定事實方面,必須經過鑒定程序,時間會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簡易程序了。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說,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還有6個月的試用期。
7、判決書的形成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我們前面說過,判決是訴訟階段結束的壹個標準。如果患者及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應等待上訴期過去,這樣才是有效的法律判決。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患者及家屬對訴訟結果不服的,應當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及時上訴。因為上訴是基於對壹審的不服,與上訴的訴訟要求不同,建議由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寫上訴狀。有針對性的申訴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因為患者對壹審判決、初審法官和提交的上訴中的另壹方不滿意,不願意直接向原壹審法官提交上訴。試圖直接提交給二審法官,其實是對訴訟程序的誤解。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因為這涉及到法院之間的壹個工作程序,壹審法院必須就上訴案件寫出法律意見書,提交二審法院。換句話說,初審法官必須看到上訴。在這個問題上,患者和家屬不應該“繞道走很遠的路”,而應該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妳身邊有律師,這就成問題了。即使律師沒有醫學背景,他也熟悉訴訟程序。律師代理案件的作用就顯現出來了!
8、判決的生效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過了上訴期沒有上訴的,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通常,上訴期為十五天,從患者及其家屬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只有過了上訴期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