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過程如下: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有爭議時,應當先向各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爭議,出示本人身份證,並填寫《醫療資料印章申請書》,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醫療資料必須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蓋章必須由患者簽字並由醫療機構蓋章,蓋章後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果患者要求復印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客觀病歷應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印,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與原件壹致的證明。2.對患者死亡有爭議的,死者近親屬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質疑,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提供的屍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有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檢。屍檢費用由請求方支付給省級屍檢機構,最終責任在誰支付。3.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鑒定的,由鑒定人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處(醫政處)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處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患者和醫生。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患者未死亡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報送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州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或限期吊銷執業許可證,並對責任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對患者損害後果的擴大,減少對患者造成的損失,這也有利於醫療事故的及時妥善處理。醫療事故處理的壹般程序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同時,處理醫療事故的壹般程序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的壹般程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導致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測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的報告制度具有以下功能:(1)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立即向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或事件對患者的不良影響。(2)及時掌握第壹手資料和證據,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認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只有立即上報,醫療單位才能派專門人員保管查明案情所需的各種資料,並對現場進行查封和保留,避免出現壹些不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認定和處理的情況。(3)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和原因有爭議,難以統壹認識,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屍檢。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調查處理,特別是在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及時進行屍檢,保證屍檢結果的準確性。屍檢應在48小時內由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組織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 &;小時,影響死亡原因的認定,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應當負責。(4)對醫療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有爭議時,提交當地醫學會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作出的結論或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患者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可在收到結論或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申請重新鑒定,或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