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部分可以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二,如何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1,我們生病去醫院治療,是有壹定風險的。為了防止醫療事故,醫院需要壹個負責人。醫院在給患者做手術前,會要求手術者的直系親屬簽署手術風險告知書。雖然簽了這個風險告知書,但是如果醫院故意或者因為醫生個人重大過失給患病者造成醫療事故,那麽這個風險告知書也是無效的。
2.當由於醫院的過錯發生醫療事故時,那麽醫院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對這起醫療事故有任何爭議,我們可以在知道這起醫療事故對患者健康造成影響後的壹年內,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要詳細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事故事實以及需要調解的相關事項,但前提是我們要確定患者的健康受到了這種處理方式的影響,且經患者和醫院雙方確認為醫療事故,且存在賠償糾紛的情況下,才能向醫院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醫療事故的調解必須由患者和醫院雙方自願進行,調解的結果也需要雙方同意。衛生部門無權要求強制調解。
3.醫療事故中患者死亡或者發生二級以上事故的,醫院所在地衛生部門應當在接到患者家屬或者醫院的調解申請後七日內,將醫療事故的有關事項移送上壹級衛生部門處理。衛生部門調解成功賠償金額後,雙方都在衛生部門的調解書上簽了字,壹方後悔了。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調解成功後,壹方反悔的,調解書不生效,衛生行政部門不予進行二次調解。
醫療訴訟可以調解賠償嗎?醫療訴訟中的民事賠償部分,可以通過調解進行賠償,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當醫療訴訟的壹方當事人滿足另壹方當事人的調解請求,是否接受,或者不確定調解是否可行時,想爭取自己權益的人可以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