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醫院抽檢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院亂開檢查項目屬於侵權行為。
隨機檢查是指通過重復掛號、重復化驗、檢查和治療,或者無指征的化驗、檢查和治療,以及無指征的分解住院或住院等方式,虛構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隨意檢查患者,將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根據這部法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應當主動告知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
如果醫院實際上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就損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和診療權。如果患者不能自主的從數據中獲得正確的信息,就等於醫院用數據隱藏了信息,這樣患者就會繼續無知和被控制。
如需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說明醫療風險,告知替代醫療方案供患者選擇。實施前,應取得對方的同意。這種同意不僅僅是壹般的口頭同意,還需要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時,也應告知其近親屬,並取得書面同意。
否則,如果患者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將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
對於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壹直存在不同的觀點,可以歸納為兩種方式,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的人認為,患者去醫院治療,先掛號,醫院接受掛號。這樣壹個過程就是壹個醫療契約的建立,在這個契約中,患者按要求支付費用,醫生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職責是盡可能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不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其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和提供醫療服務時的註意程度負責。因此,如果醫生違反了註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傷害,就意味著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都是通過合同來追究醫療責任的。
3.刑事責任: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第壹次將醫療事故罪規定為壹個獨立的罪名。
《條例》第六章的刑罰也規定了壹些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第五十三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相關罪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技術鑒定的人員,收受雙方或者壹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出具虛假鑒定文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綜上所述,醫院抽檢亂象是醫院對患者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有時甚至會耽誤患者的最佳治療期,相關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這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想咨詢律師,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