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移送起訴嗎 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 羈押 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壹些犯罪嫌疑人由於是在逃犯、通緝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說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偽造自己的姓名、住址,偵查人員難以掌握其真實身份,偵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嚴重困擾。 針對以上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除了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自其真實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計算外,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無法查清,規定也應當移送起訴,不能讓案情已經清楚的案件久拖不決。當然,如果可能,還是應當盡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等情況,不能因為上述規定就可以隨意不對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進行查證。 根據規定,對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前提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對犯罪行為的查證已達到了偵查終結的要求,符合起訴的條件。 在提出起訴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自己報出了姓名但是無法查實的,即使明知其所報姓名、住址等是虛假的,只要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於不報姓名又無法查證的,可以用代號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對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壹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第壹款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