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壹項具體內容,在被告既不能被證明有罪也不能被證明無罪的情況下,無罪推定就是“從未被懷疑犯罪”的含義。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三個階段組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審判階段是疑罪從無的典型階段,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選擇適用疑罪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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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範圍。
所謂“無疑”,是指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實施了該犯罪行為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程序上和法律上推定被告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疑罪從無”是罪刑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對過去“嫌疑較輕”“嫌疑較輕”的否定。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按照“不容置疑”的原則進行處理:
1.犯罪嫌疑不能用刑事證明來證明。
也就是說,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能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雖有證據,但該證據被證明是虛假的,不具有證據能力而被排除的;第二,證據雖有證明力,但有疑點,疑點不能達到合理的排除程度;三是全案證據不充分,達不到法定證明要求,無法證明。
2.涉嫌犯罪必須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在疑罪從無的情況下,由於被告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此時處理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直接體現了法律是否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也體現了法律對這壹現實的評價。疑罪從本質上體現了懲罰主義的價值追求。可見,起訴、偵查機關必須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合理懷疑的範圍內,履行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就應該宣告他無罪。
3、被告不承擔懷疑的舉證責任。
就權利而言,任何人都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生而無罪,無需額外證明。如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要指控他犯罪,必須出示有罪證據。就訴訟地位而言,由於被告人是起訴對象,其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收集證據。因此,被告人不承擔涉嫌犯罪的舉證責任,通常由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承擔證明犯罪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告訴後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