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是屬於同案的其他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因律師不可以同時為同案的二名以上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辯護,所以不可以再接受其他同案犯或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2、如果另外委托的當事人與原接受委托的當事人不屬於同案犯的,則可以正常接受委托。
《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1、在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2、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3、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4、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5、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