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判決之後被告被判的很重,被告覺得無法接受這個判決的結果,於是就會打算去上訴。之前打官司的時候是有請律師,現在案件判決了之後又要重新上訴時,要的,律師費用是委托性質的,壹次委托給壹次,再審還是需要再次委托,可以選擇更換新的律師,但是通常不是出於律師職業素質和業務不熟等問題,不建議更換律師,因為原案律師對於案件熟悉、通透審理爭論的焦點,在二審中利於把握案件的爭論方向,也利於針對壹審案件的焦點進行質證舉證方面的調查補充,從而利於勝訴或利益最大化。如果原先律師業務素質不高,或者要面對的對手強勁,可以進行再進行轉委托,即邀兩名律師***同辯護。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之後如果覺得要上訴的話,直接委托原來的律師上訴就可以了,不用額外去請新的律師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對接到開庭通知後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