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還有必要請律師,因為在認罪認罰之後,律師還是可以進行相關的法律方面的幫助活動。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為前提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沖擊了以往傳統的辯護制度,給律師執業帶來極大的挑戰和機遇。認罪認罰是由律師提出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能確保被追訴人認罪的自願性、為被追訴人爭取最大的利益。但從現階段來看,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定位不明確、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度與代理風險增大等。在今後發展中,需要出臺嚴密的細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問題,並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
認罪認罰後怎麽量刑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從輕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案件,律師是可以辯護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辯護律師應當全面閱卷,了解案情,認真審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出於自願等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