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是刑法條文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對於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的量刑是與成年人不同的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擴展資料:
責任年齡:
1、完全無責任
這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
註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滿壹周歲。例如,甲1990年8月8日出生,2004年8月8日生日這天仍屬於不滿14周歲,第二天才算已滿14周歲。
2、相對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註意:這八種罪沒有包括綁架罪,雖然綁架罪是重罪。
(2)註意:這八種罪是指犯罪行為,而非具體罪名。
(3)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特殊問題。
(4)強奸:
(5)搶劫:
這裏的搶劫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攜帶兇器搶奪轉化為搶劫(第267條第2款)。註意:不包括第269條事後轉化的準搶劫(見下文)。
(6)販賣毒品:這裏只包括販毒行為,不包括走私、制造、運輸毒品的行為。
(7)放火、爆炸、投毒:
不包括決水、破壞交通工具、設施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的行為。
這裏的投毒是指投放危險物質,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8)這八種罪,只是包括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例如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
(9)行為人(相對責任年齡)既可以是八種罪的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幫助犯。也即,行為人對八種罪僅實施了教唆行為、幫助行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10)2006年1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解釋》的重點條文:
第6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7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具有前款情形的,壹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8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9條: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10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完全負責任
刑法第17條第1款:“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註意:減輕責任年齡。第17條第3款:“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對這類人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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