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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手機的幌子以打電話的名義突然逃跑是盜竊還是搶劫?

首先,從盜竊罪的定義來看,這種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的行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盜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打電話為名,打著手機的幌子,將被害人的手機騙走,然後在被害人的見證下拿走,不符合秘密竊取的形式。所以本案不能認定為盜竊罪。

其次,區分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罪的關鍵是區分非法改變財產合法占有的行為的性質,而不是之前手段的性質。非法改變財產合法占有權的行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體的危害行為,也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應當以此來確定犯罪罪名。本案中,非法改變財產合法占有權的行為不是被害人將其手機借給被告人的行為,而是被告人假借被害人不註意打了壹個電話後逃離現場的行為。在刑法意義上,被害人將手機借給被告人,並沒有改變對手機的合法占有。正是在被告逃離後,被害人完全失去了對手機的控制,被告完全取得了對手機的絕對和排他的占有權。因此,應當將被告人無準備逃跑的行為作為認定其罪名的依據。

本案中,被告人通過電話取得被害人手機後,並未在電話通話過程中立即、絕對、排他地取得財物。因為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壹直在身邊,也就是被害人並沒有失去對手機的控制,換句話說,被告並沒有取得財產。之後被告人突然出其不意逃離現場,被害人發現但無法追回。此時,被告取得了財產。被告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趁人不備而逃跑的行為,即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是搶劫罪的客觀表現之壹。

綜上,本案被告人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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