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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在義烏被判幾年?

原告陳、、、、。

委托代理人:吳誌偉,浙江紅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天府彩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方世紀中心803室。

法定代表人尤。

被告陳少庭,* *,*,。

委托代理人:黃誌剛、李莓鈴,浙江鐘弦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原告陳訴被告浙江天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府公司)與合同糾紛壹案,於2019 1 21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於2065438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原告陳依據與被告天府公司簽訂的《泰州市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起訴。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於2015年4月簽訂的《臺州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2、判令兩被告返還原告300萬元;3.判令被告天府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23708元(自20151016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300萬元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天府公司未予答辯。

被告陳少庭辯稱:1。被告陳少庭不是本案的主體,也不是合同的當事人。2.被告陳少庭受被告天府公司的委托代為簽署相關合同並收取合同款項,不是合同的主體,無需承擔合同義務。

本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

書面協議:甲方被告天府公司與乙方被告陳於2015年4月簽訂《泰州市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被告陳少庭代表甲方在合同上簽字,合同上蓋有被告天府公司的印章。

合作內容:通過在臺州成立合資公司,* * *將共同組建並運營中國福利彩票多功能營業廳;甲方通過取得市場經營許可證獲得股權,不投入經營所需的任何額外資金。合作公司上市時,甲方占合作公司上市股份的70%;乙方通過投入項目運營所需資金獲得公司股權,合作公司上市時,乙方將持有30%的股份;合作公司的收入歸乙方所有..

履約保證金:乙方向甲方支付28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

管理服務費:乙方可決定臺州“福彩多功能營業廳”的數量,乙方應在多功能營業廳開業當天向甲方支付每廳20萬元的管理服務費。

甲方的義務:負責與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獲得項目運營許可。

協議解除: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6個月期滿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項下多功能營業廳無法開業,且雙方協商未達成壹致,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返還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付款:原告於2065年4月5日向被告天府公司支付1萬元,2065年7月3日支付1萬元,31.5元。10月265,438+0,2065,438+05,10月23日65,438+06,2065,438+05,65,438+06向天府公司支付65,438+06,438+06,

貨款返還:陳少庭於2065年10月24日返還原告25萬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泰州市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書、付款憑證、被告陳少庭提供的銀行明細、雙方陳述為證。

法院認為

我們認為,原告陳與被告天府公司簽訂的《泰州市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被告天府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有義務取得項目經營許可,但其至今未能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導致雙方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被告天府公司違約成立。在此基礎上,原告請求撤銷與被告天府公司簽訂的《泰州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意向協議》,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被告天府公司收取的款項應返還原告陳,原告要求被告天府公司退還款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陳少庭已將25萬元返還原辭呈,故被告天府公司還應返還原告275萬元。

至於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部分,由於原告在雙方約定的六個月準備期後繼續支付,因此不能確定六個月的時間節點作為違約金的起算點。由於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明確主張解除合同或向被告返還款項,本院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訴前調解材料之日起(2018165438+10月5日)開始酌情計算逾期返還款項。

關於被告陳少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本院認為,被告陳少庭只是作為被告天府公司的代表與原告簽訂了相關合同,其並非涉案合同的相對人。陳少庭的催收行為不能直接確認為合同相對人,也不能認定為債務人的參與或舉債行為。原告要求陳少庭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準許。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壹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1.解除原告陳與被告浙江天府科技有限公司於05年4月65438日簽訂的《臺州市福彩多功能營業廳合作協議》;

2.被告浙江天府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陳人民幣275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3.被告浙江天府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的利息損失,按未支付的第二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201811.5計算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四、駁回原告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190元,其中原告陳5390元,被告浙江天府科技有限公司28800元..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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