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暫停現場律師會見,改為視頻會見方式,律師視頻會見成為壹種常態。
因為實際情況不同,各地律師視頻會見地點也不同,分為所裏視頻會見和所外視頻會見。所內視頻會見安排在公安監所接待中心內,通過在中心內設置若幹會見亭(窗)等方式進行,避免外來人員進入監所大院。所外視頻會見,是安排在具有視頻端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或派出所進行,現場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做好會見憑證查驗和安全監督。
律師預約會見後,公安監所會專人對接負責,將確定後的視頻會見方式、地點、時間和要求及時告知申請的律師。不管所內視頻會見還是所外視頻會見,公安機關均會安排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做好會見憑證查驗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現場會見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