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疫情期間刑事案件怎麽辦?
疫情期間,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能逮捕的不逮捕,能起訴的不起訴。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以書面審查案卷為主要方式,盡量避免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電話或視頻可以用來減少人流、聚集和會議。
各地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盡快建立防疫期間辦案工作機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看守所送達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面聽取其意見。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可以及時收回附帶的復習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規劃,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二。疫情期間相關案件的處理時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期間屆滿日為準,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對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的期限為節假日後的第壹天。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滿未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在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期限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和第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回和延長以符合法律規定和客觀需要為原則。
從以上可以看出,疫情期間刑事案件的審理也應符合相關防疫規定。疫情期間,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能抓能不抓,能告能不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