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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原告可以不在場嗎?

妳不用出庭,原告湖南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XXX實驗林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壹案。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達了傳票、起訴書、證據復印件等訴訟材料,原定2月26日開庭。開庭前,被告人給法庭打電話,稱因疫情防控,律師住處仍在交通管制中,故申請延期開庭。平江縣人民法院收到被告申請後,傳喚原告,原告稱被告所在地已放開防疫交通管制。如果其律師住所交通管制被控制,被告可以更換其他律師代理案件,因此不同意延期審理。

平江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律師所在縣市確實是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地區,被告律師屬於應當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本案中,被告申請延期開庭,符合法律規定。對於被告申請延期審理的案件,不需要征得原告同意,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決定。因此,平江縣人民法院通知原、被告延期審理本案,具體開庭時間將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1.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此,律師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屬於訴訟參與人。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壹項基本權利,對保護其訴訟權益有很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聘請的律師也屬於其他必須出庭的參與人。此外,除了互信的人身屬性外,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之間還存在合同關系,故本案並非原告所主張的任意替換。

1.壹般認為,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至少包括:

2.突發事件,如突發疾病、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發生。

3.不可抗力,如人力資源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重大自然災害或社會變化,如大地震、颶風、戰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265438+200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也將疫情定義為不可抗力。

綜上,被告聘請的律師因疫情防控無法出庭,被告申請延期開庭,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本院依法準許被告延期審理申請。

219年底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社會產生了全面的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法院要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案件。

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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