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強奸是妳想做而沒做的表達,不構成犯罪;
2.強奸未遂是既有行為,但未達到意思表示,自然可以構成事實犯罪。
強奸是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壹種強制行為。強奸的實施者通常會采取壹些足以使對方無力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的措施,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進行性交。強奸會對受害者產生長期而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影響,與其他女性相比,在童年和成年時期遭受性暴力的女性更有可能嘗試或自殺。預防和應對強奸需要家庭、學校、社區和社會各界的參與和努力。各社會主體應明確具體責任,多維度完善立法,推進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