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癥(分離轉換性障礙)是由精神因素,如生活事件、內心沖突、暗示或自我暗示,作用於易病個體引起的精神障礙。癔病的主要表現有分離癥狀和轉換癥狀兩種。癔癥的癥狀是功能性的,因此心理治療占有重要的地位。該病預後壹般較好,60%-80%的患者可在壹年內自行緩解。
關於涉及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和國精神衛生法
2、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民法總則頒布以後,與民法總則不沖突的條款仍可參考參照適用,直至新的民法典或者新的民法領域單行法頒布實施,依據新法優先舊法的規則適用新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
3、中華人民***和國警察法第十四條
4、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5、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6、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7、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8、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9、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本強制醫療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珠海刑事辯護律師網
10、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令第75號)
11、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公安部令第17號)
12、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等關於進壹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發20066號)
13、對於精神病人的監護、撫養、扶養, 家庭內監護人所面臨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國家沒有設立法定的嚴重精神病患者 家庭內監護人退出(社會監護人介入替代)機制,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內監護人(也包含少數家庭外監護人)承受著非常巨大的經濟負擔、精神負擔,所以,對家庭而言,監護精神病人是壹個難以承受的長期沈重負擔,尤其是對病情比較嚴重的精神病人,家庭很難承擔起嚴重精神病人長期監護的責任義務,從而有相當可能產生某些不必要的悲劇事件,這是平安社會危及社會穩定、長期積累之下甚至可能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的大隱患之壹,當下必須改變這種監護模式,轉向國家兜底的社會化大監護模式。目前,這壹塊,我國存在體系缺陷,非常之不人道和不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