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的傷害構成殘疾,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除了壹般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等常見費用外,還可以請求僅針對殘疾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而且如果構成傷殘,受害人還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項目。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即《評定》),脾臟損傷構成傷殘的標準為:
1,8級傷殘標準:脾切除術;2.9級傷殘標準:脾部分切除術;3.十級傷殘標準:脾破裂修補術。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指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根據檢查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即評定確定的標準,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分析,得出綜合傷殘等級的判斷。因此,如果受害人有其他後續癥狀或其他損傷,也可能構成其他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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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應註意的內容:
壹、傷殘鑒定的時間
傷殘鑒定的時間要選擇在適當的時候。過早或過晚都會影響鑒定,可能會降低鑒定水平。所以對於被害人來說,應該在最佳鑒定時間進行鑒定。根據《鑒定書》規定,法定的適當鑒定時間應當是對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
二、評估機構的選擇
總之,傷殘鑒定機構適合那些離上訴法院近的,有法定鑒定資質的,容易鑒定等級的。微信關註郭輝律師事務所獲取更多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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