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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將2.5億儲戶拒之門外。難度在哪裏?

指責的主要原因是這個案件的性質難以界定。梁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其實說到底,誰也不想承擔這個責任,無論是銀行還是梁都不想賠償這筆錢。

想必大家都聽說過“銀行高管轉走2.5億存款”。畢竟最近上了好幾天熱搜。

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2.5億余元存款采取暗箱操作方式轉移,案件並非他人所為。她是壹家銀行的高管,名叫梁。梁的私人助理石某於2019向警方自首,稱其在梁的指使下多次偽造大額存單。

警方得到消息後,迅速將梁逮捕。抓到梁之後,接下來肯定是要處理他,討論對儲戶存款的賠償問題。2021,南寧中院作出壹審判決:梁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史等5人分別被判處7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令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這裏值得註意的壹點是,本案定性為盜竊,需要賠償的是梁本人。這樣的判決也意味著銀行不需要賠償,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銀行此刻壹定在笑,心想“雖然是我的員工,事情發生在我們銀行,但與我無關!”

此案判決後,梁立即提出上訴。在她看來,被害人對自己的職務和生活相當清楚,她要求開存單只是因為她是南寧分公司的總經理才被同意的,所以應該定性為職務侵占罪。

妳可能不知道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簡單來說,如果將本案定性為職務侵占罪,那麽銀行就要賠償儲戶的損失,承擔責任;但如果定義為盜竊,那麽被告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和責任。因此,梁和銀行各執壹詞。

在被害人看來,他們也認為梁的行為屬於職務侵占罪,銀行需要賠償。當然,我同意他們的觀點。因為要想把存單裏的錢轉到賬戶裏有很多限制,單靠梁壹個人很難實現這種盜竊。

同時在這裏我想再說壹句,天上不會掉餡餅。壹開始,這些受害者如此相信梁不僅是因為她曾是工行南寧分行的高管,還因為她受到利益的驅動,想獲得更豐厚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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